最高法发布“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
最高人民法院14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这份“司法助力中小微企业发展20条”,针对中小微企业“急难愁盼”的突出问题打出司法“组合拳”。
严惩强制“二选一”
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刷单炒信……种种不当竞争手段打压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也是这份意见规范的重点。
意见明确提出,依法公正高效审理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案件,严惩强制“二选一”、低价倾销、强制搭售、屏蔽封锁、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依法认定经营者滥用数据、算法、技术、资本优势以及平台规则等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防止资本无序扩张,保护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空间。
意见同时提出服务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促进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支持引导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严厉惩处通过虚假诉讼、恶意诉讼阻碍中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发展的违法行为。加大执行力度,严厉打击失信企业通过多头开户、关联交易、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方式规避执行的逃废债行为。
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中小微企业经济纠纷
“有恒产者有恒心”,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特点和产权保护中的重点问题,意见对中小微企业的产权保护问题作出专门规定。
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郭锋介绍,意见明确要求司法机关应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中小微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等的界限,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插手民事纠纷,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对于中小微企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
意见强调,在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为被告人的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企业法人财产和个人财产,对确实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拖欠账款案件纳入“绿色通道”
在“三重压力”和疫情持续的背景下,拖欠账款问题对中小微企业影响重大。对此,意见提出了具体措施。
最高法审委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说,各地法院就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建立了快立、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意见规定将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一并纳入“绿色通道”,以快立、快审、快执机制确保中小微企业账款及时回笼。
同时,意见推进协同治理,加大平安建设考评在拖欠中小微企业账款案件中的适用力度,推动将清欠情况纳入营商环境指标体系。支持、保障相关部门防范应对房地产项目逾期交付风险,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到位,确保商品房买受人的合法权益。
依法保护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
意见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于中小微企业因资金流动性困难不能清偿债务的,要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达成减免债务、延期支付的执行和解协议,依法为企业缓解债务压力、恢复生产经营创造条件。
对于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但具有挽救价值的中小微企业,要积极引导通过破产重整、和解等程序全面解决企业债务危机,公平有序清偿相应债权,使企业再获新生。
全面清查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
意见提出,要开展专项清查行动,依托12368司法服务热线、执行信访等问题反映渠道,建立解决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快速反应机制,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及时受理,快速处理;如果执行人员对超标的查封、乱查封问题存在过错,依法严肃追责,决不姑息。
最大限度降低执行措施的不利影响
意见要求,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性资料采取查封措施时,在能够保障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尽可能不影响查封财产的正常使用,不影响生产经营。对查封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以该财产自行融资的方式偿还债务。
查封的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因不动产未办理分割登记而对其进行整体查封后,应当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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