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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保再迈步 特别代表人诉讼“破冰”在即

合肥晚报 2021-03-31 00:39 大字

新华社上海3月30日电 (新华社记者 潘清)作为证监会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近日宣布,公开接受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投资者委托。若在法定时限内接受50名投资者委托,投服中心将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参加普通代表人诉讼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破冰”在即,成为新证券法实施一年后,证券投资者保护迈出的又一重要步伐。

新证券法辟出专章强化投资人保护并确立了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2020年7月末,《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发布实施,明晰了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公益属性原则,明确了案件范围和标准、投服中心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权限、诉讼代表人如何履行通知义务,并通过赋予投资者“两次退出”选择权,实现诉讼效率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平衡。

直面投资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现状,“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机制受到市场各方高度关注。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此前表示,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则,综合考虑案件重大典型、社会高度关注且具有较强示范性,违法行为人已被行政处罚且具有一定偿付能力等因素,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效率原则,稳妥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落地。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书显示,公司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利息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货币资金,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等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监会对康美药业及相关责任人作出了行政处罚。

2020年末,康美药业收到广州中院发来的应诉通知书,顾某某等11名自然人就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向广州中院申请发起普通代表人诉讼。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康美药业案的社会关注度极高。经内部研究、外部专家评估等流程,中心充分响应市场呼声,针对广州中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公开接受投资者委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如案件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投服中心将依据法院公告的权利人范围,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调取权利人名单。法院予以登记,并通知全体原告。原告不同意参加诉讼的,可依据法院公告声明退出。

依据广州中院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此次公开受托索赔对象为马兴田等21位责任人员和康美药业。投服中心还将视案件进展情况申请追加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为被告。

投服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坚持“追首恶”理念有助于精准打击违法违规行为责任主体,示范引领投资者维权,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

这位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投服中心将继续围绕证券法赋予投保机构的各项职责,依法稳妥推进代表人诉讼工作;丰富支持诉讼案件类型,推广“支持诉讼+示范案件”机制;进一步丰富股东诉讼司法实践,切实发挥公益投保机构的示范引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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