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财巨亏 适当性义务成“告赢”银行的关键
今年的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以“聚力同心、携手共护”为主题的3·15银行理财投资者教育保护会议在北京举办。中国银行业协会副秘书长张亮出席并作主题演讲,随着资管新规、理财办法等制度文件的落地实施,银行理财不断落实消除多层嵌套、规范资金池运作、强化穿透式管理等各项要求,逐步回归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资管本源,进入一个崭新的“净值化时代”。银保监会创新部副主任蒋则沈表示,资管产品管理人、代销机构要牢固树立投资者保护意识,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合理宣传和引导投资者预期。
近年来,银行理财热度居高不下,因此理财业务发生的纠纷也频频发生,投资者维护权益就显得至关重要,本文通过一则案例向投资者介绍遇到理财纠纷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2014年起,孙女士在平安银行大连分行购买金融理财产品。2014年1月16日,银行为孙女士进行了风险评估,评估结果是孙女士属于平衡型投资者。2015年6月10日,平安银行理财经理向孙女士推荐理财产品并购买了三种高风险理财产品共计900万元,导致孙女士亏损265.7万元。
因此,孙女士将平安银行大连分行告上了法庭。一审法院认为,银行在向孙女士推介案涉理财产品前未对孙女士进行风险评估,且银行此前对孙女士的评估结果显示,孙女士属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弱,一般仅希望保证本金安全的基础上能有增值收入,而案涉的理财产品属非保本型理财产品,显然不适宜孙女士,但银行仍主动推介此种产品,此行为不符合监管部门规定。另一方面,法院认为孙女士是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民事行为具有完全的认知和判定能力,即认定孙女士应当能够预判诉争理财产品的风险度。因此法院一审判决平安银行大连分行承担第一次未赎回的损失,即47.1万元的30% ,一共14.1万元。
一审后孙女士不服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判,孙女士仍然不服,申请再审。大连中院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进行了纠正。近日公布的再审判决书显示,改判平安银行承担赔偿孙女士损失265.7万元理财本金损失的80%,具体数额为212.6万元,孙女士自行承担20%的责任。再审改判的关键理由是:平安银行系案涉三款基金的代销机构,这三款产品风险评级为高风险。孙女士此前的理财产品风险评估测试结果为平衡型投资者。银行的理财经理不仅未告知她上述产品的风险等级,还推荐客户购买了不适宜其投资的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导致孙女士遭受了更大的经济损失。银行对孙女士购买上述三种理财产品并出现亏损存在重大过错,对于孙女士购买上述理财产品所遭受的本金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
通过本案例可以看出,金融消费者只需对其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遭受的损失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而卖方机构是否履行了适当性义务的证明责任,则由卖方机构承担。 ■ 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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