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拟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月24日晚间,证监会对海通证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下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证监会表示,拟对海通证券采取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的监管措施,对海通资管采取责令暂停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管产品提供投资顾问服务12个月、责令暂停新增私募资管产品备案6个月的监管措施,对多名直接责任人及负有管理责任的人员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年等监管措施。
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帮助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城煤电”)违规发债,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对海通证券及其相关子公司启动自律调查。
交易商协会当时指出,通过对永城煤电开展自律调查,根据调查获取的线索并结合相关市场交易信息,发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涉嫌为发行人违规发行债券提供帮助,以及涉嫌操纵市场等违规行为,涉及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和交易所市场公司债券。根据相关规定,对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相关子公司开展自律调查。
2020年12月20日,海通证券表示,将开展自查自纠,并问责涉永煤债责任人。
海通证券指出,将积极配合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调查,公司认真检视反思业务运作,立即采取相关整改措施,加强培训学习,对业务流程进一步查缺补漏,完善相关内部控制措施,提升规范化运作水平。同时,对违反行业自律规则和公司相关规定的北京债券融资部总经理夏坤、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厉栋、海通资管副总经理张士军、海通期货副总经理姚弘等相关责任人,公司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等处分,并给予经济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2021年1月8日,海通证券、海通期货以及海通资管,因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相关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被交易商协会警告,同时均被责令针对相关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
据了解,海通证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及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参与者,海通期货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海通资管作为相关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顾问或管理人,均存在协助相关发行人在发行环节购买自己的债券,破坏了市场发行秩序。同时,规避人民银行相关公告规定。
此外,交易商协会指出,海通证券还存在内控管理不到位的违规情形。
2020年11月10日,永城煤电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流动资金紧张,2020年第三期超短期融资券“20永煤SCP003”到期不能足额偿付本息,已构成实质性违约,引发市场关注。
2020年11月27日,证监会对永煤控股及相关审计机构涉嫌债券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1月14日,交易商协会对永煤控股予以公开谴责,并暂停其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1年,责令其针对本次事件中暴露出的问题进行全面深入的整改。同时,责令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平台进行公开致歉。(本文来自澎湃新闻,更多原创资讯请下载“澎湃新闻”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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