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示范区金融同城化制度出台,企业融资可实现跨区联合授信
记者 杨舒鸿吉
企业跨区域异地贷款,往往需要总行审批授信,常常流程长,过程复杂。这一跨区域联合授信的难题,有望在长三角得到破解。
2020年12月17日,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执委会向媒体表示,由执委会会同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制定出台了《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城化建设指引》(以下简称《建设指引》)已经出台,共涉及20个具体内容。
2020年4月,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会同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等12个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在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深化落实金融支持政策推进先行先试的若干举措》(以下简称“示范区金融16条”),标志着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金融服务“同城化”全面启动。
自示范区金融16条后,示范区执委会针对相关问题,起草了示范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同城化建设指引初稿,先后与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部分银行分支机构多次召开座谈会,根据会议代表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修改完善,并由执委会会同两省一市人民银行、银保监部门于上月正式印发。
具体来看,金融同城化建设指引包括一个总则、一个附则和六个方面的具体建设内容,共20条,包括构建同城化金融协调机制、制定同城化金融服务规范、建立跨区域联合授信机制、拓展公共服务领域同城化支付场景、加强信息资源共用共享、强化金融风险联防联控等六个方面。
其中,市场最关注但建立跨区域联合授信机制中,记者了解到,示范区内将建立跨区域联合授信机制,与不动产登记部门探索推进示范区范围内企业融资抵押品异地互认,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探索推进示范区范围内担保企业工商和财税信息异地共享。
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示范区执行委员会副主任唐晓东表示,作为国内首个跨省域银行业金融机构同城化建设指导性文件,《建设指引》是继“示范区金融16条”后推进示范区金融领域制度创新的一项专项政策,是在金融领域践行“不破行政隶属、打破行政边界”理念的制度创新。
唐晓东指出,《建设指引》的出台有利于在不改变现有金融监管格局、改变跨区域分支机构间“老死不相往来”现状的情况下,探索建立同一机构主体跨区域分支机构间的统筹协调机制;有利于进一步降低资金要素流动成本、金融交易成本,营造示范区良好金融生态和营商环境;有利于引导示范区内各金融机构开展同城化金融服务与创新,加快形成一批可实施有成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案例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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