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亲、伤亲骗保将入“黑名单” 六大风险行为碰不得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近日制定意外险“黑名单”:
骇人听闻的“杀妻骗保”、“杀子骗保”案件在引起舆论热议的同时,也倒逼了意外险行业反欺诈措施的更新升级。11月12日,记者从业内获悉,针对近年高发的杀亲、伤亲骗保等乱象,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近日制定意外险“黑名单”、“灰名单”标准,圈出六种风险行为,划定由重至轻四个风险等级评定标准。业内人士认为,意外险“黑名单”的建立可减少骗保骗赔事件的发生,同时保险公司还可以设置限制性的合同条款,以防范客户的道德风险。
《保险行业意外险风险名单评定指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显示,涉及欺诈的主体将被通过定性和定级两个步骤列入风险名单。其中,在定性方面,保险公司方面发现主体具有下列六类行为之一的,可将其纳入风险名单,包括: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的程度;故意不如实告知。
而在风险等级评级方面,《意见稿》由重至轻划分了四个等级,依次为:主体因风险行为被权威机构(法院、行政机关等)刑事判决或行政处罚;主体因风险行为被公安机关立案;主体的风险行为尚未达到一、二级认定标准,但对行业造成影响;主体的风险行为尚未达到一、二、三级认定标准,但对3家以下(不含3家)保险公司造成影响。
同时,根据《意见稿》,该评定应采取动态更新机制,并遵循等级从高原则。
上述六大风险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甚至在近期也频频发生。9月28日,湖南省郴州市男子杨某发为骗保,将其自己的亲生儿子杨某科推下海;9月29号,浙江台州椒江区一林业局38岁男子引诱结婚仅两月的妻子服毒致死,试图获取意外保险赔偿……“杀子骗保”、“杀妻骗保”,都属于六大风险行为黑名单中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同时,在虚构保险标的、事故造假等方面,中国人民大学中国保险研究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保险法研究会理事张俊岩还举例说明了意外险理赔中另一乱象: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由于理赔涉及环节多、手续复杂,社会上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交通事故理赔中介”,俗称“人伤黄牛”。“人伤黄牛”与个别鉴定人相勾结,先诱骗伤者代为理赔,再串通鉴定人虚构伤情,进而虚假报告诉讼骗保,严重扰乱了责任险、意外险等业务的正常经营。
“保险欺诈对保险业伤害极大。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保险欺诈防治机构,其中,加强行业信息交流共享,通过信息技术与大数据,优化反欺诈模型,是防范保险欺诈的有效措施之一。”张俊岩表示,“黑名单”“灰名单”等措施的出台,有助于保险公司更好地识别与区分用户,从而减少骗保骗赔事件的发生。
此外,张俊岩也指出,针对这些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保险诈骗行为,除了严格的核保、核赔环节外,保险公司还可以设置限制性的合同条款,以防范客户的道德风险。
而另一方面,消费者在投保意外险时,又有哪些注意事项?张俊岩分析称,从《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意外险改革的意见》内容来看,消费者投保意外险时还应该注意销售机构是否具有合法资质,在销售过程中是否存在强制搭售和捆绑销售等限制消费者自由选择权的行为。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要注意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是否存在拖赔、惜赔、无理拒赔等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以及对客户信息是否有足够的安全保护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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