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引导更好为小微企业融资
记者|张晓云
为进一步规范典当行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压实监管责任,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银保监会官网5月29日披露,银保监会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典当行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鼓励各地出台风险补偿、奖励、贴息等政策,扶持典当行业发展,引导典当行更好为中小微企业、居民个人提供融资服务。
近年来,典当行业发展总体平稳,业务继续保持小额、短期特色。据银保监会数据,截至2019年末,全国共有典当企业8397家,注册资本1722.6亿元,资产总额1602.7亿元,典当余额992.86亿元。2019年1-12月,全行业实现典当总额2860.48亿元,累计开展业务179.2万笔,平均单笔业务金额16.6万元,平均当期33天,最短当期1天。
银保监会表示,2018年职责转隶以来,银保监会积极推进规制建设工作。目前已基本起草完成典当行监管办法,拟在上位法出台后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为适应现阶段典当行业发展、监管体制与审批制度改革的需要,按照“问题导向、急用先行”原则,银保监会研究起草了《通知》。
《通知》从以下五个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指导各地加强典当行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促进典当行业规范发展。
一是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准入管理。从做好证照衔接、审慎稳妥准入、完善准入管理、规范人员管理、优化审批服务、共享许可信息六方面提出要求。
二是依法合规经营,稳健有序发展。要求典当行依法合规经营、回归典当本源、改进收当服务、合理确定息费、依法处置绝当、严守行为底线。
三是压实监管责任,加强监督管理。要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压实各方责任、实施分类监管、加强日常监管、加大处罚力度。
四是整顿行业秩序,实现减量增质。从细化认定标准、加强信息公示入手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
五是实施简政放权,优化营商环境。从减轻企业负担、方便当票领取、出台扶持政策、提供融资支持、发挥协会作用等方面促进典当行业健康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要求,结合《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通知》在证照衔接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即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登记注册环节告知典当行在领取营业执照后30日内申请许可证,并书面承诺在取得许可证前不从事典当业务活动。
2017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削减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32号),明确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改为后置审批,要求有关部门做好落实和衔接,加快推进配套制度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
此外,在绝当物处理问题上,《通知》不再区分绝当物估价金额大小要求,统一要求典当行对绝当物采取协议折价或协议拍卖、变卖的处理方式,并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多退少补”。即拍卖、变卖收入在扣除拍卖、变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应当继续向当户追偿。主要原因是《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禁止流押、流质,现行《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损溢自负的规定与《物权法》相抵触。
在利息方面,为适应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通知》规定典当当金利率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及浮动范围执行,不再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在综合费用方面,《通知》要求典当行根据实际提供的服务向当户收取综合费用,且不得超过现行《典当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率上限。
同时,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通知》鼓励典当行改进服务,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和居民个人综合融资成本。
银保监会表示,下一步,待非存款类放贷组织相关条例施行后,银保监会将就典当行监管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做好与条例的衔接,进一步完善典当行市场准入、业务经营和监管等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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