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拟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消费者金融信息
央行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消费者金融信息;催收债务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
不得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及相关事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或者推广等。
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消费者金融信息
征求意见稿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催收债务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宗禾
新闻推荐
众应互联矿机交易疑云续集:子公司“代采购”为配合亿邦上市,真正买方为银豆网李永刚
记者|陈祺欣编辑|2020年第一个工作日,众应互联(002464.SZ)终于回复了深交所对其下发的关于彩量科技与亿邦买卖合同纠纷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