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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规定: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消费者金融信息

安徽日报农村版 2020-01-03 11:52 大字

央行2019年12月27日发布《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不得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消费者金融信息;催收债务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不得利用技术手段、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金融消费者接受金融产品或服务,或排除、限制金融消费者接受同业机构提供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不得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的方式要求金融消费者购买、使用协议中未作明确要求的产品或服务。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时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字体、字号、颜色、符号、标识等显著方式,提请金融消费者注意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利率、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注意事项和风险提示等与金融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金融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格式条款采用电子形式的,应当可被识别和易于获取。

不得对业绩或者产品收益等夸大宣传

金融机构应当对营销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负责。金融机构实际承担的义务不得低于在营销宣传活动中通过广告、资料或者说明等形式对金融消费者所承诺的标准。

前款“广告、资料或者说明”是指以营销为目的,利用各种传播媒体、宣传工具或者方式,就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及相关事务进行直接或间接的宣传或者推广等。

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消费者金融信息

征求意见稿所称消费者金融信息,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开展业务或者其他合法渠道获取、加工和存储的消费者信息,包括个人身份信息、财产信息、账户信息、信用信息、金融交易信息及其他与特定消费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服务相关的信息。

金融机构收集、使用消费者金融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经金融消费者明示同意。金融机构不得收集与业务无关的消费者金融信息,不得采取不正当方式收集信息,不得变相强制收集消费者金融信息。

催收债务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向金融消费者催收债务,不得采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或者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追讨债务的,应当在书面协议中明确禁止受托人使用前款中的追讨方式,并对受托人的催收行为进行监督。宗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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