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华会计所再收警示函:执业天目药业项目中存在五大问题
12月10日,浙江证监局公布了一则关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下称瑞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因瑞华在执业杭州天目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天目药业,600671)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和内控审计项目时,存在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等问题。
浙江证监局共指出瑞华在天目药业项目中,存在五方面的内控问题。
一是未识别出公司内控存在重大缺陷。天目药业重大股权收购和重大工程立项未履行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程序、子公司与其少数股东间发生的大额资金往来未履行董事会审批,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瑞华未将上述事项识别为内控重大缺陷。
二是未合理评价识别出的内控缺陷。瑞华将子公司大额工程预付款审批程序不符合公司财务审批规定,且涉及金额超过重大缺陷定量标准等事项,认定为一般缺陷,判定的依据不充分,内控评价不合理。
三是内控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瑞华未能识别和认定公司在股权收购、大额资金往来、工程项目立项、预付款等审批程序存在的重大缺陷,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意见类型不恰当。
四是未实施充分程序识别出应披露的重大期后事项。瑞华未设计并实施充分的审计程序,识别出相关股权收购重大期后事项,未提醒报告使用者关注,截至报告日股权转让协议尚未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预付款尚未返还等事项。
五是其他内控程序执行不到位。未了解并测试筹资活动相关的内部控制,未核查相关审批流程。部分内控测试底稿描述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部分内控测试底稿存在瑕疵。如未获取穿行测试样本,个别样本名称填写错误,与实际样本不符。
综上,浙江证监局认为瑞华的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瑞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你所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整改报告应同时抄送证监会会计部。”浙江证监局进一步指出。
值得关注的是,浙江证监局对瑞华在天目药业项目的两名注册会计师邢士军、刘蕾也出具了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浙江证监局认为,该两人在执业中同样存在上述五方面问题,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而在11月6日,天目药业也收到了浙江证监局对其下发的责令整改监管决定。浙江证监局指出,天目药业替长城集团向屯溪合作社借入2000万元借款未入账且未披露,向长城集团出借资金460万元未披露,违规为关联方长城影视借款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1亿元且未披露。
此次被处罚的瑞华正逢多事之秋。此前,因其审计项目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康得,002450)涉及重大违法,作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瑞华就被立案调查。
而关于康得新项目,瑞华在之后的情况说明中称,公司成立了重大专项小组,对康得新审计项目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及时作了报告。在2019年1月,康得新无法兑付到期债券后,主动协助江苏监管局开展调查工作,全面履行了应尽的职责义务。
不过,随后,瑞华也因为其他项目受到地方证监局的处罚。例如2019年8月27日,深圳证监局公布了对瑞华的处罚,因瑞华在审计零七股份(现名全新好,000007)2014年财务报表时发表不恰当审计报告意见、未勤勉尽责等,深圳证监局对瑞华责令改正,没收该公司在零七股份2014年年报审计业务收入55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同样在8月份,瑞华不服证监会对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ST华泽)一案的行政处罚,将证监会告上法庭。
公告显示,11月份以来已有多家上市公司不再聘请瑞华担任审计机构,而变更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2018年度业务收入前100家会计师事务所信息》,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8年业务收入为28.79亿元,居于行业第六,除去四家外资事务所,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国内排名第二。
但是,目前来看,瑞华面临的不止是被证监会调查和上市公司不再续聘,还有人员流失。例如,根据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11月初公布的注册会计师转所公告,10月份,7名原瑞华的注册会计师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新闻推荐
“预期2020年全球航空运输业净利润将达293亿美元,高于2019年预期净利润259亿美元。如达成预期,2020年将成为全球航空运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