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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利用现有分业监管的空白进行套利

澎湃新闻 2019-11-25 20:11 大字

中国人民银行11月25日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9)》指出,当前中国金融科技发展带来了四大挑战,一是增加金融体系关联性和顺周期性,加剧跨行业、跨市场、跨区域的风险传递,二是影响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三是对现行金融监管形成挑战,四是存在信息安全隐患。

其中,金融科技对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性影响体现在,一是各类金融科技创新增加了货币金融的统计复杂性,尤其是一些金融产品和业务事实上具有期限转化功能,从而影响货币政策的传导;二是缺乏监管的网络借贷容易将资金引向落后产能和限制领域,不利于信贷政策发挥作用;三是部分科技公司拥有支付清算、征信和金融资产交易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对相关领域的规则制定、准入退出等产生影响。

由于互联网监管环境相对宽松,部分互联网金融业务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或利用现有分业监管的空白进行套利。例如,部分大型互联网企业通过新设机构、控股或参股金融企业等方式,已演化为事实上的金融控股集团,但其本身并不直接受到监管。其中,一些互联网企业以单纯获取金融牌照为目的,将所控金融机构作为资本运作平台,追逐高额金融投资回报,偏离服务实体经济。”央行称。

对于下一步金融科技监管的建议,《报告》提出,应积极完善监管框架,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试点,强调功能监管,提升监管科技,在尊重市场原则、鼓励创新的同时,积极有效防控金融风险。

完善现有政策法规,改进监管框架,加强消费者保护。一是制定完善金融科技公司、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的法律法规,明确经营范围、准入标准、监管规则、法律责任等。二是将互联网科技企业控股形成的互联网金融控股集团以及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金融机构第三方技术服务商纳入监管范围,适用相关监管标准,确保金融市场安全。三是研究现有金融消费者保护机制适用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有关问题,明确风险补偿机制和风险处置机制。

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实施功能监管,坚持和落实金融牌照制度。深入识别技术创新的金融业务本质,统筹考虑机构许可和业务许可,只要从事金融业务,就应当按照业务属性,获得该行业金融监管部门的许可,未经许可不得从事存贷款、证券、保险、资产管理、支付结算、征信、金融资产交易等各类金融业务。对任何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的,应加强查处,提高违法成本。

积极推进金融科技创新试点,规范促进金融科技健康发展。结合我国金融市场特点,鼓励金融机构或科技企业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开展金融业务、产品、流程和模式创新,确保科技创新业务在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的同时规范发展。

推进监管科技稳步发展,提升监管能力,加强系统性风险分析与防范。持续动态跟踪金融科技创新的业务发展及风险变化,加强对金融体系具有重大影响的金融科技机构和业务的风险监测和分析,不断提升监管效能。加强金融监管中的大数据运用,推动新技术在构建金融综合统计体系中的运用,确保系统性风险可度量、可穿透、可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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