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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金融机构准入条件放宽

南宁晚报 2019-10-17 07:32 大字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于15日公布。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首席律师刘福寿表示,这两部行政法规的实施对于推动保险业和银行业对外开放,加强和完善对外资保险公司、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保险业和银行业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作用。

刘福寿介绍,此次《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修改放宽了外资保险公司准入条件,对申请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外国保险公司,取消“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和“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的条件。

据《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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