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出新政:年营收达两百亿的奖两千万
为打造世界级超大规模
绿色大数据产业集群
全国大数据创新应用先行区
建设“中国数坝”
张家口市政府
《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十项措施(试行)》
今天在石家庄举行的
2019中国国际数字经济博览会
中国数坝 张家口专场对接会上
正式发布!对接会现场 本文图片均来自“张家口发布”微信公众号
作为目前国内大数据产业发展速度最快的地区,我市以绿色存储为龙头,培育发展大数据“核心、关联、衍生”业态,本次出台的《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十项措施(试行)》在专项资金、入驻支持、标准奖励、人才安居、融资支持、风险补偿等十个方面给予政策上的大力支持↓↓↓
1
专项资金支持
壮大大数据企业,支持大数据项目建设、支持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
2
企业入驻支持
对于符合规划的落地大数据企业,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重点支持其纳入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四方协作机制”。
3
鼓励装备制造
对特大或产业带动力强的装备制造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发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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贡献奖励支持
张家口市内大数据企业(机构),包括数据中心、数据装备制造、大数据技术和应用服务、呼叫中心等企业,通过提供服务产生营业收入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2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5
创新支持
重点围绕大数据相关的绿电消纳、节能降耗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引进市外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张家口市落地转化,在项目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当年,补助企业成果转化资金20万元。
6
标准奖励
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和检测认证服务。推进检测认证、质量安全、行业标准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在张家口落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支持。
7
人才安居
重点引进100名较大影响力的大数据领军人才,重点支持1000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重点培养1000名大数据专业技能人才。
8
上市奖励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层次上市企业予以奖励。
9
融资支持
支持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促进数据流通,规范数据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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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补偿
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大数据基础设施独立法人企业加快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对企业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共享机制起连续两年内无任何收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资资金的3%给予专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十项措施(试行)》全文:
支持大数据产业发展十项措施(试行)
第一条 专项资金
市政府设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吸引社会资本成立大数据产业发展基金,通过市场运作方式,用于引进、培育、发展、壮大大数据企业,支持大数据项目建设、支持大数据交易中心建设,促进科技研发和创新应用、改善人才引进和安居环境等。
第二条 入驻支持
对装备制造类大数据企业、新引进数据中心(制冷负载系数CLF不高于0.19,设计能耗指标PUE不高于1.2)及总部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新增工业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技术研发或创新应用大数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项目正常运营一年后,经认定后给予100万元的投资奖励;对租用办公用房不超过1000平方米的大数据创业企业,从签约租赁合同起的第一年、第二年由所在地县(区)政府给予100%、50%的租金减免,减免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支持落地企业严格按照“一带三区多园”规划科学合理布局。全力支持数据中心类项目企业电力需求,依据地区电网现状及规划,结合项目用电容量和用电时序需求,科学确定用电电压等级,提前谋划接入电网方案,保障项目按时落地。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优先统一安排变电站建设的用地指标,并纳入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对于注册在张家口市且投入运营的大数据企业支持其纳入可再生能源电力交易“四方协作机制”。
第三条 鼓励装备制造
对注册地在张家口市的服务器整机、网络设备、移动终端等大数据装备制造以及数据中心电力系统、暖通系统、电源系统、弱电系统、通讯系统等各类机电配套设备生产性企业,参照《支持工业经济加快发展十项措施》(张政字〔2018〕26号)有关规定给予支持。对特大或产业带动力强的装备制造企业,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发展支持。
第四条 贡献奖励
张家口市内大数据企业(机构),包括数据中心、数据装备制造、大数据技术和应用服务、呼叫中心等企业,通过提供服务产生营业收入的,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1亿元、5亿元、2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
第五条 创新支持
鼓励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大型企业在张家口市设立大数据创新研发平台,对设立并经认定的国家级、国家地方联合、省级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参照《张家口市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张政办发〔2018〕7号)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
重点围绕大数据相关的绿电消纳、节能降耗共性和关键核心技术,引进市外高校、科研院所重大科技成果在张家口市落地转化,在项目年收入达到2000万元或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当年,补助企业成果转化资金20万元。对由张家口市大数据企业牵头承担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按照年度国家拨付经费实际到位额度的10%给予科研经费补助,补助总额最高可至5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面向不同行业的大数据创新应用,对创新政务服务和治理方式、助力乡村振兴、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典型性或重大示范性应用项目,支持其申请国家、省级各类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原则给予专项奖励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六条 标准奖励
支持大数据企业(机构)开展技术标准研制和检测认证服务。对于主导发布实施或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或省级标准的企业,参照《张家口市支持氢能产业发展的十条措施》(张政函〔2019〕148号)给予后补助资金支持。推进检测认证、质量安全、行业标准化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对于在张家口落地的公共服务平台,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给予专项支持。
第七条 人才安居
实施大数据人才聚集计划,构建大数据人才梯队,重点引进100名较大影响力的大数据领军人才,重点支持1000名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重点培养1000名大数据专业技能人才。对领军人才、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来张家口市创业的,按照《张家口市关于加快人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1号)给予经费补贴支持。
对业绩突出的大数据技术人才,符合张家口市现行人才支持政策的,按照《张家口市关于加快人才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张发〔2017〕11号)落实相关支持政策。
在张家口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大数据企业员工,按照个人所缴纳税收形成市本级财力地方留成部分,自工作之日起,连续5年内按照市本级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90%予以奖励。
对在张家口市建立实训基地且连续2年以上开展大数据人才培训的高校(机构),一次性予以5万元奖励。
第八条 上市奖励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对在境内外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石家庄股权交易所主板上市的企业,及转板升级企业或迁入张家口市的上市企业,按照《关于推进企业挂牌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张政字〔2017〕22号)给予一次性财政奖励。对在科创板上市的企业,参照主板层次上市企业予以奖励。
第九条 融资支持
积极向上级争取相关产业扶持资金,并在市、县(区)财政预算安排中予以倾斜。重点培育存储租赁、基础大数据加工、价值挖掘、研究咨询及以数据资产交易为核心的抵押、担保、评估等大数据金融业务。支持建设大数据交易中心,促进数据流通,规范数据交易行为,参照第四条予以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发展。对重大项目或大数据企业贷款融资超基准利率部分产生的利息,三年内按照国家对政府投资资金的相关程序规定对融资企业给予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资金按照市与县(区)各分担50%的比例给予支持。
第十条 风险补偿
支持基础电信运营商和大数据基础设施独立法人企业加快建立信息基础设施共建共享机制,对企业参与信息基础设施共享机制起连续两年内无任何收益的企业,按照企业实际投资资金的3%给予专项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标题为《 重大利好!张家口市政府出台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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