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资格重修订,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30%比例限制放开
记者 | 满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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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控股股东资格条件提升后,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要求也被完善。
为加强对期货公司董监高任职备案管理,8月30日,证监会对《期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证监会方面表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化,《办法》中的部分规定已与“放管服"改革后的实际做法不符,与修订后的上位法不一致。
新修订的办法中,即对任职管理规定进行了优化。除金融、会计、法律等专业经验外,允许有一定年限经济管理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董事长、监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放宽了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只能在参股的2家公司担任董事、监事的规定,明确期货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全资或控股的子公司兼职时不受限制,强化期货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和风险防范。
值得一提的是,新规为适应2020年全面放开外资参股境内期货公司股比限制的政策,还删除境外人士担任经理层人员数量不超过30%的比例限制。
另外,与备案管理不相适应的条款也被删去。具体包括:证监会或者证监会派出机构终止审查、暂停或者撤销任职资格的情形,董监高人员任职资格失效情形,对取得经理层人员任职资格但未实际任职的人员实行资格年检等规定。
不过,《办法》在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的同时,也保持了监管的有效性。
《办法》正式实施后,期货公司将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监高,不得授权董监高之外的人员实际行使相关职权。期货公司首席风险官则在满足工作经验的基础要求外,还应保持独立性。
另外,新规还增加了期货公司独立董事情形的概括性描述;在禁止任职的情形中,增加对基金管理公司相关人员的要求;增加代为履行分支机构负责人职责的相关情形和要求。
值得注意的是,除本次《办法》的重新修订外。2019年以来,监管层已对期货公司基础制度作出数次调整。
今年6月,证监会发布了修订后的《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新规显著提升了期货公司主要股东及控股股东的资格要求。
其中规定,期货公司主要股东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净资本则不应低于人民币5亿元;股东不适用净资本或者类似指标的,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10亿元。更早之前,修订后的《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也将期货公司评价加减分指标重新定义。
“今年确实能感觉到监管层对期货公司和期货市场的重视",北京地区某期货公司高层向界面新闻记者表示,一方面规范了期货市场,提高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的资格,明确禁止虚假申报、蛊惑、抢帽子、挤仓四种操纵期货价格行为。另一方面也在支持国内衍生品市场和期货公司做大做强。
就在今日(8月30日),证监会就又批准了两类衍生品的交易。分别为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的不锈钢期货交易,和大连商品交易所开展的苯乙烯期货交易。据悉,不锈钢期货合约正式挂牌交易时间为2019年9月25日。苯乙烯期货合约则为2019年9月26日。
从公开信息来看,2019年以来,证监会已批准了天然橡胶期权、红枣期货、20号胶期货、尿素期货和粳米期货五类衍生品交易。加上此番获批的不锈钢期货和苯乙烯期货,2019年已是名副其实的衍生品大年。
除了衍生品市场品种的丰富,期货公司也实现了A股上市“零的突破"。
同样在8月30日,南华期货(603093)正式登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首日,公司股价一直处于封停状态,较发行价上涨44.01%,报6.97元/股。以5.8亿股总股本计算,南华期货总市值已超过4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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