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 今日财经> 正文

“无理由退货”被滥用,呼唤信用机制

南国早报 2019-05-13 16:18 大字

朱慧卿/漫画

漫谈万象

□河南张淳艺

日前,有淘宝卖家反映,一位顾客在五一假期前购入18件衣服,总价4600多元,假期后以“不喜欢”为由发起无理由退货,但卖家发现,买家朋友圈有大量买家和朋友穿店里衣服旅行拍的照片。5月12日,当事人通过微博公开致歉,阿里巴巴集团公关部回应称,经双方协商,买家所购衣物有9件不可退。(相关报道见本报今日11版)

《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对超出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功能需要而使用商品,导致商品价值贬损较大的,视为商品不完好。在这次申请退货的18件衣服中,当事人和朋友穿着其中9件衣服去旅行、拍照,这显然已经超过了查验和确认商品品质的范畴,作出不予退货退款的处理符合相关规定。不过,如果不是朋友圈的照片泄露了天机,这些已外出试穿的衣服恐怕就会被顺利地完成退货。

“7天无理由退货”规定的本意是通过赋予网络交易“后悔权”,保障消费者消费权益,但在现实中,由于对消费者缺乏约束,无理由退货存在被滥用风险。这一事件被曝光后,有淘宝卖家反映部分“试穿族”买家长期、频繁利用该规则试穿退货,甚至建立“退货经验交流群”。此外,还有少数人故意买正品退假货,或是申请全额退款却故意少寄回商品,从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七天无理由退货”本是一种双赢举措,但如果机制被滥用,甚至异化为牟利工具,就会走向“双输”,不仅使经营者个体蒙受损失,还会影响消费者形象,破坏整个电商行业生态环境。

退货可以无理由,但不能无诚信。《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消费者行使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和网络商品销售者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都应当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商家和消费者要相诚以待、相向而行。要做到这一点,离不开必要的信用机制约束。在一些社会诚信体系比较完善的国家,如果消费者被发现恶意退货或者诈骗退货,那么轻则被商家列入黑名单,影响以后购物消费,重则被写进个人信用记录,工作生活处处受限,甚至可能面临法律诉讼。

因此,“7天无理由退货”也需要信用机制配套,防范被滥用风险。目前,淘宝推出了“云标签”功能,如果被卖家标记为“恶意买家”,其购买评价行为将是无效的。有关部门不妨牵头组织各大电商平台,建立完善买家信用机制,实行“黑名单”共享,在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对于钻空子恶意退货的行为加以限制。

新闻推荐

4838.5亿元新三板已为挂牌公司提供超万次发行融资

记者日前从全国股转公司(新三板)获悉,截至目前,新三板已累计为6305家挂牌公司提供发行融资10294次,合计4838.5亿元,有效促进了...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