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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就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共享单车等押金应当日退还 3月19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交通运输新业态用户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就网络预约

烟台晚报 2019-03-20 10:01 大字

“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

《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

运营企业承担保障依规存入其专用存款账户用户资金安全的主体责任。银行承担保障存入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押金安全的主体责任。

运营企业与用户可通过协议明确用户资金的孳息归属。

“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成本价的2%”

至于运营企业可以收取用户多少押金,《征求意见稿》提出:(一)汽车分时租赁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2%;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单份押金金额不得超过运营企业投入运营车辆平均单车成本价格的10%。(二)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三)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其他银行、非银行支付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其他支付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便利的退款方式,及时退还用户押金,不得拒绝、拖延退还,或设置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技术门槛。

“共享单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

关于用户预付资金管理,《征求意见稿》提出:

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共享单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其他交通运输新业态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

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退还用户”

关于押金退还,《征求意见稿》明确,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基于原路退还原则退还用户。用户原账户发生变化的,运营企业需提供用户身份信息、押金支付信息和退款账户信息,存管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核对认定后再行退还。

用户押金专用存款账户不得提取现金,除退还用户、扣除赔偿款、提取计付利息情形外,不得办理转账。运营企业应当使用本条第(三)项所述其指定的唯一自有银行结算账户用于接收赔偿款、利息,除退还用户押金情形外,存管银行不得向该账户外的其他账户转出资金。

用户资金如何监管?

在用户资金监管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一)交通运输新业态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当地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导运营企业与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和其他支付服务机构按照规定签订用户资金存管和支付服务协议。(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指导存管银行为运营企业办理专用存款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撤销工作,合作银行为用户办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撤销工作。监督其他支付服务机构依法合规为运营企业及用户提供支付结算服务。(三)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向交通运输新业态相关管理部门提供运营企业信用信息,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众公示运营企业信用信息。(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将企业基本信息传送至省级共享平台。支持相关管理部门将其对运营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等涉企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指导消费者协会(委员会)做好交通运输新业态服务投诉受理及处理等工作。(五)银保监会地方派出机构负责监督存管银行、合作银行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对存管银行、合作银行开展用户资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存管银行、合作银行的监管。本报综合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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