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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归股东有限责任 全国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谈规范企业贷款担保

江淮时报 2019-03-08 12:42 大字

3月4日上午,出席全国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的住皖全国政协委员汪利民(中)参加民盟界别的小组会议,认真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提案工作情况报告。

“公司股东的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的核心原则,是整个公司制度得以构建的基石。 ”今年的全国“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汪利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建议,进一步规范企业贷款担保,回归股东有限责任。

据反映,现实中,银行等金融机构和民间放贷主体在向有限责任公司,特别是中小微民营企业提供融资时,除要求企业提供信用证明和财产担保外,还会要求自然人股东及其家人以个人和家庭财产提供保证担保,使得股东实际上对公司债务承担了无限的清偿责任,从而牢牢地将企业经营者与企业捆绑在一起。更甚者,关联企业或上下游企业之间通过互保、联保进行增信,形成以担保关系为链条的特殊利益体。这种股东担保和联保、互保,表面上控制了银行的信贷风险,实质上令股东有限责任无限化,动摇了现代公司制度的根基,损害了社会创新创业的激情和经济发展的活力,也使得破产保护制度形同虚设。

当下金融机构过度依赖担保的局面应当加以扭转,汪利民建议,要为企业经营者减负松绑,还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来面目,进一步激发实体经济活力。

银保监会作为行业监管部门,要出台专门的指导意见,对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 《关于加强金融服务民营企业的若干意见》进行细化,鼓励、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完善风险审查机制和提高风险管控水平的基础上,不断放松对贷款企业抵押担保和股东、关联企业信用担保的要求。

同时加快推进地方增信体系建设,建立完善以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为主,商业性、互助型担保等其他融资担保机构为辅的融资担保体系。大力推动银担合作,为中小微民营企业贷款提供便利、低价的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民营企业和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基金,重点为首贷、转贷、续贷等提供增信、分险服务,切实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持续加大金融机构不良贷款处置力度,通过推动产业集中和重组,化解现存的担保链,阻断链上资金断裂引发的连锁伤害,促使优质企业逐渐摆脱担保债务负担,轻装上阵,防范系统性银行坏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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