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建议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
全国人大代表、通威集团董事局主席刘汉元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光伏产业税费负担等问题进行了认真调研,在2019年全国两会期间,他提出建议:明确可再生能源发展方向,制定更具前瞻性的发展目标;减轻光伏发电企业税费负担。
■本报记者杨成万
制定更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
刘汉元表示,去年12月3日,在联合国新一轮气候大会上,联合国秘书长古特雷斯指出,当前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已不足以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2030年气候目标,需将现有水平提升3倍,才能实现将全球升温控制在2℃以内的目标,若想实现1.5℃目标,各国的自主减排承诺则需提升5倍。
当前,全球主要发达经济体都纷纷制定并不断提升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美国加州计划到2030年一次能源50%以上来自可再生能源、2040年达到100%,并于去年9月再度立法将2030年的目标提前到2025年完成;德国2017年计划到2050年实现总发电中可再生能源占80%以上;法国计划到2050年全国电力全部来自清洁能源;英国于2015年12月关闭了最后一家煤矿。上述国家无一例外,都把光伏发电作为可再生能源的主角,而使用的大都是中国制造的光伏产品。
2016年12月,国家有关部门针对可再生能源发展先后密集出台三份重要规划,都为我国2020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设定了15%的奋斗目标。截止到2017年底,非化石能源消费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已达到14.2%,已经非常接近2020年15%的目标。从目前来看,有条件实现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20%、2030年30%、2050年超过50%的目标。
近十年来,我国光伏产业实现了从一路追赶、齐头并进,到全面超越欧美日韩等光伏强国的华丽转身,占据了全球70%以上的市场份额。
对于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刘汉元表示,对这一新兴产业减税,财力能够承受,预计2-3年内,可再生能源发电成本可与煤炭发电相当,实现完全市场条件下的平价上网;同时,光伏发电项目属于“短平快”项目,从立项到建成投产只需半年左右,能拉动钢铁、水泥等产能利用,产业规模、市场容量可以连续支撑每年上万亿的投资强度,既能加快能源转型步伐,又能拉动绿色投资。
刘汉元就此建议,一是坚决贯彻落实我国能源革命战略,制定更积极的可再生能源发展目标,使非化石能源占比2020年达到20%、2030年达到30%、2050年超过50%;二是制定具体可操作的配套实施方案,增强规划执行的刚性;三是减免可再生能源税费,加快我国能源转型步伐。
光伏发电企业资金成本压力较大
刘汉元表示,长期以来,我国光伏产业链上、中、下游各环节都全额征收各项税费,主要包括25%的企业所得税、16%的增值税及其附加,还有海域使用费、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多种税费。仅从光伏发电端来看,每度电负担的税费就已经达到1毛3分到1毛7分。
此外,光伏产业链各环节都需要大量固定资产投入,资金占用量大、占用时间久、投资回报期长,因此不仅取得融资授信较为困难,而且额度空间也不大。同时,光伏发电为重资产投入,大多数项目留存了大额期末留抵税额。据不完全统计,从项目投建环节看,留抵税额占光伏电站投资成本的比例超过10%,无疑增加了资金占用,加重了光伏发电企业的资金压力。
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国税总局下发文件,对部分行业企业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主要包括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和电网企业。其中,电网企业是指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输电类、供电类)的全部电网企业,光伏发电项目因其属于发电企业(电力业务许可证为发电类),未纳入此次退税范围。
为扶持我国光伏发电行业发展,财政部、国税总局虽然曾经于2008年下发文件,对符合政府规定的光伏发电企业,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实行三年免征、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的政策,起到了一定的减负作用,但相对于光伏发电企业巨大的成本压力,未能明显缓解综合税费负担较重问题,亟待有产业倾斜导向的减税降费政策出台。
刘汉元建议,一是参照小型水力发电项目的增值税缴纳政策,将光伏发电项目纳入简易征收范围,按照相应税率征收增值税;二是将光伏发电企业的利息作为进项税,可抵扣销项税,并将其纳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还范围;三是对光伏发电企业的无补贴项目实行所得税减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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