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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印发综合保税区发展意见 提出21项任务举措打造“五大中心”

梧州日报 2019-01-26 09:07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1月25日电 近日,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强调,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高质量发展,解放思想,创新发展,赋予综合保税区改革开放新使命,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和创新力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

《意见》明确,要完善政策,拓展功能,创新监管,培育综合保税区产业配套、营商环境等综合竞争新优势。推动综合保税区发展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

《意见》围绕“五大中心”发展目标提出21项任务举措:

一是统筹两个市场,打造加工制造中心。包括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允许新设综合保税区提前适用政策,允许综合保税区内加工制造企业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将在综合保税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强化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等5项举措。

二是推动创新创业,打造研发设计中心。包括企业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支持国家产业创新中心等研发创新机构在综合保税区发展,赋予符合有关标准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最高信用等级,支持医疗设备研发等4项举措。

三是推进贸易便利化,打造物流分拨中心。包括允许对符合条件的境内入区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便利货物流转,允许在汽车整车进口口岸的综合保税区内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促进文物回流等4项举措。

四是延伸产业链条,打造检测维修中心。包括允许区内企业开展保税检测和全球维修业务,支持再制造业,创新监管模式等3项举措。

五是培育新动能新优势,打造销售服务中心。包括发展租赁业态,逐步实现综合保税区全面适用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支持服务外包,支持期货保税交割,支持综合保税区率先全面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中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相关的改革试点经验等5项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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