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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回购制度落地 三类回购有章可循

金融投资报 2019-01-05 01:37 大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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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实施竞价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股票挂牌满 12 个月;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

■本报记者 杨成万

为进一步完善新三板市场功能,支持、规范挂牌公司回购股份,保护投资者和挂牌公司合法权益,明确股份回购业务办理要求,根据《公司法》和证监会有关规定,全国股转公司于近日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包括总则、竞价或做市方式回购(以下简称“竞价回购”)、要约回购、定向回购、日常监管和附则。新三板公司回购股份从此有章可循了。

竞价回购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实施竞价回购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公司股票挂牌满12个月;回购股份后,公司具备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安排回购规模和回购资金。“这主要是出于公司偿债能力的考虑,防止有些公司回购股份后无法履行偿债义务。”有业内人士表示。

“既然是竞价回购,就应该根据谁出售股份的价格低就回购谁的股份,使公司的回购成本降到最低。”成都某券商投行人士说,《办法》因此规定,挂牌公司竞价回购应当面向公司全体股东,不得采用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方式回购股份。

为此,《办法》规定,回购的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确有必要超过这一上限的,挂牌公司应当在回购股份方案中充分说明定价合理性。

对于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的防范发生问题,《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合理发出回购股份的申报指令,防范发生内幕交易及其他不公平交易行为,不得利用回购股份操纵本公司股价或者进行利益输送。

《办法》同时规定,采用竞价方式回购的,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在公司回购实施区间卖出所持公司股票。

《办法》规定,挂牌公司在下列期间不得回购股份: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者业绩快报披露前10个转让日内;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转让日内。另外,竞价回购的实施期限自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要约回购股东受约人人平等

《办法》对要约回购的相关规定有,在股份回购要约对象方面,应当公平对待公司所有股东,“在股份回购面前,股东人人平等,董监高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得利用其有利条件优先卖出所持公司股票。”有业内人士表示。

为此,《办法》对投资者可预受要约作出了如下具体规定:要约期限内,挂牌公司应当至少披露三次投资者可预受要约的提示性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回购机会。

要约期限届满,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超出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挂牌公司应当按照相同比例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股东预受要约的股份数量不足预定回购的股份数量的,挂牌公司应当全部回购股东预受的股份。“也就是说,公司任何一位股东只要按照挂牌公司事前确定的回购价格出售股份给公司,都拥有相同的机会。”

定向回购必须满足前置条件

除了前述的竞价回购、要约回购外,还可以采取定向回购方式回购股份。对于定向回购条件,《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可以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办理定向回购。

一种情形是,挂牌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包括构成重大资产重组情形),发行对象对标的资产有业绩承诺,因标的资产未完成业绩承诺,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回购发行对象所持股份。“在资产重组时比较流行业绩承诺,一般情况下,资产受让方对资产转让方承诺自资产过户之日起3年的业绩实现目标。”豪业资本成都公司老总张浩表示。

另外一种情形是,挂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对行使权益的条件有特别规定(如服务期限、工作业绩等),因行使权益的条件未成就(如激励对象提前离职、业绩未达标等)、发生终止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挂牌公司根据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回购激励对象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持股份。

由于是定向回购,卖出股份的主体的确定的,因此,《办法》规定,主办券商应当对定向回购股份事项出具合法合规性意见。

这些意见包括:是否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回购对象、价格、数量等要素是否准确,是否符合相关回购条款或有关规定,是否影响公司的债务履行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回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损害挂牌公司利益的情形;回购对象是否知情并同意,若有异议,异议是否成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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