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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所得税优惠政策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护航”

内江日报 2018-11-30 08:14 大字

◇全媒体记者尤奇星

日前,记者采访了市税务局所得税科相关负责人。据介绍,在科学技术创新领域的民营经济,主要涉及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六点:

A: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之规定: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形成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成本的摊销比例由150%提高到175%。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之规定: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之规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开展研发活动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比例从50%提高到75%。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加计扣除比例方面的特别优惠推广至符合条件的所有企业。

B:软件开发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27号)之规定: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可享受“两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果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以减按10%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财税〔2011〕100号文件规定的即征即退增值税款,由企业专项用于软件产品研发和扩大再生产并单独进行核算,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此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外购的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含);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C:研发设备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之规定: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2014 年起,对生物药品制造业等 6 个行业(2015 年扩大至 10 个行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之规定:2014 年起,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 100万元的,允许在当期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但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 60%)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等进行加速折旧。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之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D: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之规定:2015年10月1日起,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之规定:将目前在京津冀、上海、广东等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区域和苏州工业园区开展创业投资,创业投资者对初创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投资优惠政策推广全国。股权投资满2年的,可以按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年的当年抵扣应税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E:延长弥补亏损年限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总局公告2018年第45号)之规定:从2018年起,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年限由5年延长到10年。

F:科技研发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之规定:2018年7月1日起,依法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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