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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法律责任,对“医闹”零容忍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拟立法保护医卫人员人身安全

半岛都市报 2018-10-23 06:06 大字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10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该法是卫生与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旨在落实宪法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017年12月对该法草案进行初次审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各方面普遍认为,制定该法对于保障和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发展医疗卫生事业,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公民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提出了修改完善的意见建议。

A

支持医疗资源下沉基层

薪酬津贴评职称有优待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不足是基层首诊难的重要原因。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中,推进医疗资源下沉、加强基层医疗服务能力建设的理念得到突出体现。

草案二审稿在总则中明确,国家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提高基层服务能力。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国家加强以县级医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主体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的建设。

缺乏人才是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的瓶颈。为吸引更多高水平优质医疗人才下沉到社区基层,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到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从事医疗卫生工作,在薪酬津贴待遇、职称评定、职业发展、教育培训和表彰奖励等方面对其实行特殊优惠待遇。

此外,草案二审稿还增加规定,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

B

保护医卫人员人身安全

明确“医闹”的法律责任

“医闹”之患屡禁不绝,严重影响了医院工作的正常开展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明确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

草案二审稿提出,医疗卫生人员的人身安全、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场所是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共场所,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扰乱其秩序。国家采取措施,保障医疗卫生人员执业环境。明确了“医闹”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医疗卫生机构秩序,威胁、危害医疗卫生人员人身安全,侵犯医疗卫生人员人格尊严,非法获取、传播公民健康信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和谐的医患关系需要多方努力。为此,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妥善处理医疗纠纷,维护医疗秩序。医疗卫生行业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德医风教育。医疗卫生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公民在接受医疗卫生服务时,对病情、诊疗方案、医疗风险、医疗费用等有关的事项依法享有知情同意的权利。

C

预防接种制度将入法律

接种受伤害应依法赔偿

针对疫苗接种的公众关切,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增加了“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等规定,严格疫苗生产使用管理。

草案二审稿提出,公民有依法受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权利和义务。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应当严格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生产,符合国家药品标准,保证安全有效。

草案二审稿强调,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儿童入托、入学时,托幼机构、学校应当查验预防接种证,发现未依照国家免疫规划受种的,应当依法报告,并配合有关单位督促其监护人在儿童入托、入学后及时补种。

针对预防接种出现问题后的处置,草案二审稿还明确,因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造成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D

拟建药品追溯制度

让群众用上放心药

小小一粒药,关系到亿万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全程追溯制度,保证药品质量安全。

为了让群众用上放心药,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确保基本药物公平可及、合理使用。国家完善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立药品保障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药品研发、生产、流通、使用、评价、监管工作,保障公民用药安全、有效、可及。

为遏制药品低于成本价竞标现象,草案二审稿明确国家加强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并强化了违反法律规定参加药品采购投标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投标人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一些临床必需用药局部性、结构性短缺频现。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药品临床应用实践、药品标准变化、药品新上市情况等,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动态调整。不但要确保群众用得上放心药,还要能用得起药。

草案二审稿提出,国家建立健全药品价格监测体系,必要时开展成本价格专项调查,加强药品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恶意压价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药品价格秩序。据新华社综合整理

/看“法”/

公司法修正案草案拟修改完善股份回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修正案(草案)》10月22日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为进一步完善公司股份回购制度,充分发挥公司股份回购制度的积极作用,公司法修正案草案对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完善。

一是补充完善允许股份回购的情形。将现行规定中“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这一情形修改为“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增加“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和“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两种情形,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性规定。

二是适当简化股份回购的决策程序,提高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数额上限,延长公司持有所回购股份的期限。规定公司因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上市公司为避免公司遭受重大损害、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不必经股东大会决议。因上述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三是补充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的规范要求。为防止上市公司滥用股份回购制度,引发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利益输送行为,增加规定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此外,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删去了现行公司法关于公司因奖励职工收购本公司股份,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的规定。

刑诉法修正草案对缺席判决检察院或可抗诉

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三审稿10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三审稿拟在缺席审判程序一章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关于刑诉法修正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此前的草案二审稿中对被告人及其近亲属、辩护人就缺席判决提出上诉作了规定。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确有错误的,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建议增加人民检察院对缺席判决提出抗诉的规定。据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相应规定。这位负责人介绍,草案二审稿中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要求缺席审判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专家学者提出,缺席审判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法院在案件入口审查上应严格把关。除了审查起诉书是否具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外,还应当对是否符合缺席审判程序适用条件进行审查。据此,草案三审稿在人民法院决定开庭缺席审判的条件中增加了相应规定。

相比二审稿,三审稿调整了速裁程序适用范围,规定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不适用速裁程序。此外,二审稿规定人民法院在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普通程序的规定重新审理。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情形。据此,草案三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明确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10月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一审稿,草案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以及对随意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限制等。

草案二审稿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对此,二审稿增加规定,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同时,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二审稿增加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据新华社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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