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蜂窝被“捅”,用户评论到底属于谁?
■观察家
非法抓取他人内容,这对于以UGC内容为核心竞争力的新经济形态是非常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近,以用户UGC(原创内容)为核心竞争力的在线旅游平台马蜂窝涉嫌爬虫抄袭事件刷屏。昨日马蜂窝发布声明称,点评内容在马蜂窝整体数据量中仅占比2.91%,涉嫌虚假点评的账号数量更是微乎其微,目前已经进行清理。
但目前相关质疑并未消解,在我看来,与其陷于行业道德的口水战中,不如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定分止争。毕竟,不论事情到底如何,司法诉讼免不了成为各方的终结之选。
实践中,绝大部分的UGC平台在网民协议中,都有关于版权的声明,一般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明确本平台产生的内容,其他主体不得非法获取;二是用户在平台发布的自创内容,版权归本平台所有。
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版权声明中的第二部分内容是无效的,因为用户自己完成的作品,版权当然归属用户,网民协议是格式合同,平台不能掠人之美。因此,非法抓取他人内容,这对于以UGC为核心竞争力的新经济形态是非常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后果可能会有三个:其一,侵权者不劳而获地通过爬虫剽窃内容,损害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爬虫抓取,造成公众认知的混同,侵害了被抓取者的市场信赖度。其三,抓取行为降低了被侵权人的市场份额,稀释了用户黏性。所以,此类情况,一般按照《竞争法》第二条,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来判定。
不过,并非所有内容都不能抓取。首先,用户自己在多平台发布的信息,这属于用户自由,首发平台没有权力进行限制。其次,对于一些生活类、广告类的信息发布,用户自身就希望信息扩散,这类信息的抓取应推定符合用户意愿。最后,按照国际通用的robots协议(爬虫协议),平台是可以决定哪些可以抓取,哪些不能抓取,符合规则的行为不仅不侵权,而且还有利于信息的传播。
爆料文章如果爆料不属实,马蜂窝自然应该反击,提起名誉权诉讼。法人也是有名誉权的,只不过,法人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法人可以主张因侵权造成的损失,只要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待此类案件,法院还是需要大比分判决的。
如果原告无法证明损害,也不能证明被告获利,那么按照《侵权法》司法解释,法院可以适用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当然,还不包括律师费、公证费等其他维权费用。就目前看,该事件是否系竞争对手下“黑手”仍需观察。
不管怎样,这个事件都给以UGC为主的平台提了醒,要做到合法合规至少要保证三点。第一,非广告类的用户信息,平台不能随便抓取。第二,对于一些质量很好的非本平台信息,若想获取一定要征求发布者的同意,至于原发平台所谓的网民协议约束,在法律上是无效的。第三,爬虫抓取的信息,不要欲盖弥彰地修改内容,去掉水印或者创造出假网民发布。这种行为会导致性质变化,真的上升到诉讼可能无法以技术中立性抗辩。
就此事而言,马蜂窝和撰写、发布爆料文章双方到底将承受什么样的惩罚,自然还需要真相的进一步挖掘。
□朱巍(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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