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最新处罚和赔偿方案公布顶格处罚91亿!死亡赔偿65万!
长春长生公司处罚和赔偿方案公布
国家药监局处以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药监局没收其违法所得18.9亿元
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
罚没款共计91亿元
证监会处以60万元顶格处罚
造成一般残疾的,一次性赔偿20万元
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
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
16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从严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狂犬病疫苗作出顶格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两项合计罚款人民币91亿元。此外,证监会对涉问题疫苗案的上市公司长生生物(现为ST长生)和相关责任人作出多项行政处罚。
同一天,银保监会发布了长春长生狂犬病问题疫苗赔偿实施方案,造成重度残疾或瘫痪的,一次性赔偿50万元/人;导致死亡的,一次性赔偿65万元/人。
国家药监局:
撤销长春长生公司狂犬病疫苗(国药准字S20120016)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撤销涉案产品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并处罚款1203万元。
吉林省食药监局:
吊销长春长生公司《药品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生产的疫苗、违法所得18.9亿元,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三倍罚款72.1亿元,罚没款共计91亿元;
对涉案的高俊芳等14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作出依法不得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监会:
拟决定对长生生物处以60万元罚款的顶格处罚;拟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高俊芳等4名当事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的顶格处罚,同时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此外,对其他涉案当事人给予30万元以下不等罚款,同时拟对张友奎等3名当事人采取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解读]
为何做出91亿元顶格处罚
针对91亿元的处罚决定,国家药监局法律顾问李江作出解读。八大违法行为,性质恶劣!
从对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及证据资料来看,该公司的违反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
一是将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勾兑配制,再对勾兑合批后的原液重新编造生产批号;二是更改部分批次涉案产品的生产批号或实际生产日期;三是使用过期原液生产部分涉案产品;四是未按规定方法对成品制剂进行效价测定;五是生产药品使用的离心机变更未按规定备案;六是销毁生产原始记录,编造虚假的批生产记录;七是通过提交虚假资料骗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八是为掩盖违法事实而销毁硬盘等证据。
李江说,这是一起具有组织性、持续性、危害性的违法活动,是药品安全领域极其罕见的违法案例。惩治弄虚作假,四个最严!
长春长生公司违反药品管理法规生产狂犬病疫苗,是公司管理层及不同岗位人员按照不同分工、互相配合实施的违法行为。
李江说,从长春长生公司违法造假的手段以及规避监督检查的行为来看,长春长生公司的违法活动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同时其违法手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以致其长期逃避监管而不易被发现。
除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外,药品监管部门本着落实“四个最严”、依法行政的原则,对本案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查明了案件事实,取得并掌握了充分确凿的证据,依法作出顶格行政处罚决定。
李江认为,这一处罚决定是综合考虑长春长生公司违法行为而作出的顶格处罚。严肃查处这一个案,既能在药品安全领域产生警示作用,同时也彰显了监管部门严厉打击药品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公众健康的决心。(综合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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