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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或只是严监管第一步

成都商报 2018-07-31 03:33 大字

□ 盘和林

【截至2018年7月25日,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2018年累计发布了1429份处罚文件,而且,今年还出现了史上最大罚单,北八道集团有限公司因为操纵市场行为共被罚没56亿元。】

今年,的确是我国历史以来监管最严的一年,我们可以看到国家有关部门在完善金融监管上的努力。2018年刚过半年,不仅处罚文件数已超1400份,受惩罚的对象也创新高,被惩罚个人为909次,机构为502次。共罚没金额为65.16亿元,其中,机构罚没58.97亿元,占比90.5%,对个人罚没6.19亿元,占比9.5%。

比起罚款金额来说,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

但笔者认为,罚款只是完善监管的第一步,而且,当前罚款的力度还远远不够。惩罚意义就在于提高违法成本,如果违法行为所带来的成本难以覆盖由此所获得的收益,根本达不到惩罚的目的。比如常山药业违规披露之后大股东减持,结果只能定格罚款60万。

如果我们的罚款金额阶梯不随着现实情况和获利水平而进行适当的浮动与改变,那么,势必会出现惩罚与获利之间的差额越来越大,那么基于逐利性的动机,会有更多的人会选择挑战法律的权威,而去获得超过违法成本的收益。

问题还不仅仅在于此,比起罚款金额来说,制度的完善更为重要。我国A股监管制度来看,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

首先,法律定位不清。我国金融业出现过很多违法违规行为,证监会也都采取了一定的监管措施,但是,作为公权力后盾的此类监管措施,往往存在着模糊不清的现象。例如,我们的监管措施有很多存在着建议性,报告性的因素,“建议暂停或免除职务”、“披露财务报告”、“责令进行业务学习”等,这些略显“温柔”的用词是从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法律的包容,定位不清导致强制性缺乏,已经影响到了制度的权威。

其次,是行政程序的缺失。我国为金融市场颁布了很多制度文件,《证券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措施实施办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等,规定了各种情况下的大量监管措施,但是,对于监管措施的实施程序没有进行更为细致的描述,例如:在《证券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中,关于监管措施实施程序有26个条文,但是,都没有说明改正事项具体事宜,以及相关强制措施的执行时限和详细要求。这就使得监管机构难以有法可依,虽然对他们灵活性执法有一定的帮助,可是也滋生了一定的贪污腐败现象,让很多违法违规分子找到了制度的空子。

最后,司法制度的乏力。由于金融业的强社会关联性和高风险性,再加上相关法律法规的概括性,建议性的文字过多,导致司法部门和执法机构在践行制度的时候瞻前顾后,畏手畏脚。很多司法机构由于要维护社会整体稳定,保证经济发展速度等等,需要仔细思考和权衡未来的后果和影响,严重影响了司法的公信力。正是因为司法权力和地方政府行政权力以及社会责任边界不够清晰,太多利益纠缠在一起,导致司法真正在现实面前,略显乏力。

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证券市场完善的重要标志

同时,在完善制度,加大惩罚力度的同时,还要给予投资者更多的保护。根据发达国家的证券监管经验,他们都是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放在首位。我国股市存在着一个“重融资,轻回报”的现象,这使得上市公司和相关部门都过于关注融资目标的完成和融资程序的合规,而对于后续的回报机制关注度不够,这就使得投资者变成了一个弱势群体。

由于公司主体违规违法,所导致的利益损失不应有投资者买单,应当维护投资者的质询,诉讼等事项的权利,建立更为全面系统的投资者补偿机制。可以参考平安银行、证监会系统等成立投资者先行赔付基金,切实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长生生物10个跌停也说明,我们监管者要从制度上更多思考如何保护投资者利益,这才是证券市场完善的最重要标志之一。

当然,我们也应当看到,从2016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在全国部分地区开展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可以看到,健全投资者赔偿制度,一直是我国相关部门努力的方向。

加大惩罚力度只是健全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第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更好的保障投资者的权益才是更为核心的任务。(作者系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应用经济学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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