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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内暂免征收券商基金期货公司机构监管费

华商报 2018-06-28 02:31 大字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证券期货业监管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表示,对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收取的机构监管费,按照有关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暂免征收。

对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证券业务监管费,按股票交易额的0.02‰收取。对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收取期货业务监管费,按交易额的0.001‰收取。

证券、期货、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有关规定执行,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范围内按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一位业内专家对华商报记者分析,这对券商是利好,有利券商业绩的改善,有利于市场稳定,对他们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一个支持。

中信建投证券投资顾问孙佳欣分析,单从“三年内暂免征收券商、基金、期货公司机构监管费”来看,可以减少这笔费用了,有助于券商、基金、期货公司减少成本,通过减负的方式鼓励企业发展,利好相关券商和期货公司,对市场的影响到底如何还有待观察。华商报记者 黄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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