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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指望司法为投资损失埋单

四川法制报 2018-01-12 04:30 大字

有话要说

刘勋

王先生在一年多前投资了价值100余万元的比特币。短短几个月,王先生赔了40余万元。王先生以比特币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标的物,不具货币属性,其与交易平台之间的合同应属无效为由,将交易平台北京火币天下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及两家资金汇入方北京大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多智众传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三家公司退还其损失资金。海淀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比特币被称为“世界通行的货币”。这种根据计算机算法产生的虚拟货币风行一时,但实则具有巨大的投资性风险,因为没有政府监管,还容易被当作洗钱犯罪的工具。2017年9月,七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要求限期关停人民币与比特币交易业务。

这些平台从事的是理财交易,是虚拟币与虚拟币间的交易,而非虚拟币与人民币间的交易,并没有触碰法律红线,因为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当事人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而是提醒加强对社会公众投资风险的提示。七部委公告就指出,民众在自担风险前提下拥有参与比特币交易的自由。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既然进行比特币的投资和交易并不违法,王先生与比特币投资服务平台之间的合同就有效。总之,投资者忽视投资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就不能指望由司法来埋单,因为司法保护的范围有限度、有原则。请作者与本报联系以奉稿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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