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创”可转债试行细则出台新三板企业限于创新层
上周五晚间,上证所、全国股转系统、中证登发布文件,允许新三板创新层企业及双创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根据新发布的《创新创业公司非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业务实施细则(试行)》(下称《实施细则》),发行人应在满足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符合《指导意见》中规定的创新创业公司要求。双创企业是指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和服务,或者具有创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的中小型公司,发行人为新三板企业的,可转换债券发行时,应当属于创新层公司。
今年7月7日,证监会正式发布双创债试点指导意见,要求证券交易所对创新创业公司债进行统一标识,适时发布创新创业公司债指数。同时指出支持设置双创债转股条款,新三板挂牌公司发行的可转股双创债,转换成挂牌公司股份时,减免相关的手续费。
《实施细则》就新三板挂牌创新层公司和非上市非挂牌公司两类不同的发行主体分别规定了相应的转股操作流程,并根据可转债的特殊性,明确各方在债券发行及存续期内的差异化信息披露要求及持续性义务。
如果发行人为新三板企业,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的转股条款、募集资金用途等则应当符合全国股转公司关于股票发行的相关监管要求,如果发生股票暂停转让和恢复转让情形的,应当同时向上证所申请可转换债券停牌或复牌。
值得注意的是,创新创业公司在申请可转换债券在上证所挂牌转让时,可转换债券的存续期限不超过6年,发行人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转股申报期内,申请转股的债券持有人加上现有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按转股申报的时间先后顺序进行部分转股,超过200人部分的转股申报不进行转股。据第一财经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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