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集中回应IPO政策变动传闻、次新股业绩下滑等问题审核严把关已成为常态
5月3日,记者从证监会了解到,近期关于IPO审核“内部通知”的三大传闻均与事实不符。而如果企业上市后当年业绩下滑甚至亏损严重,但风险揭示不够充分,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或相应措施。
IPO“内部通知”传闻不实
4月底,某财经评论人在微博上发文称证监会内部通知:第一,上市辅导时间要一整年,地方证监局验收合格后才能报材料,这意味着还没有辅导的公司,至少要1.5年后才可以报材料,所有公司一视同仁;第二,创业板3000万元,主板和中小板5000万元利润,作为报材料基本条件;第三,影视、传媒、娱乐(含游戏)、文化和互联网,原则上劝退。”
记者从证监会相关部门获悉,以上传闻均与事实不符。当前,除对国家规定已经作出限制的行业,如类金融企业限制上市外,证监会并未对其他行业企业IPO条件作出特别的限制。
同时,上述人士指出,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就是信息披露要求。考虑到某些行业的特殊性,从保护弱势群体和中小投资者的角度出发,真实、准确、全面的反映发行主体的原貌,证监会针对不同行业的信息披露要求或有不同。
现场检查已成为监管“利器”
虽然企业发行条件要求并无变化,但审核过程确实日益严格。去年四季度,共有107家企业召开发审会,否决8家,否决率7.5%。进入2017年,否决率进一步上升。记者粗略统计了一下,截至5月3日,共安排175家企业上会,否决率19家,否决率10.9%。
证监会有关人士介绍,还有更多的企业止步在了初审阶段。此外,现场检查已成为监管“利器”。2016年1~9月,证监会未启动现场检查工作。而从去年四季度开始,证监会启动对一批企业现场检查工作,由派出机构对12家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风险揭示不充分或被罚
近期对企业业绩变化的批评比较多。已发布一季报的339家次新上市公司中,总体来看,次新股一季报成绩单较为平稳,超过九成次新股盈利报喜,但也有32家上市公司净利润为亏损。
《证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证监会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目前证监会的发行审核是依法严格遵循发行上市条件的要求,包括是否符合主体资格、独立性、募集资金使用、财务会计、规范运行等,并且督促企业在满足法定条件之上,还应充分向投资者披露信息和揭示风险。如果企业上市后当年业绩下滑甚至亏损严重,但风险揭示不够充分,证监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行政处罚或相应措施。
据《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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