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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利用PPP变相举债

潍坊晚报 2017-05-04 15:12 大字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司法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六部门近日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要求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地方政府举债一律采取在国务院批准的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方式,除此以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除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

地方政府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地方政府不得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严禁地方政府利用PPP、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参与PPP项目、设立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承诺回购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不得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资本方的投资本金损失,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社会资本方承诺最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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