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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限度减少办案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市检察院出台意见保障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

济南日报 2017-03-23 15:23 大字
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用于科技创新的技术资料等,检察机关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保障和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意见》指出,要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依法惩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证照颁发审验、项目审批、土地征用、工商管理、税收征管、金融贷款以及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向非公有制企业通过明示、暗示等方式索贿、受贿的犯罪;依法惩治电力、电信、交通、天然气、市政公用等领域非公有制企业资本参股、参与经营活动等公私合营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失职渎职等犯罪,着力推动构建新型政商关系。

同时,严厉打击侵犯非公有制企业权益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员人身、财产权利的刑事犯罪,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秩序、侵犯非公有制企业产权和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强化对涉及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

根据《意见》,检察机关严格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考虑非公有制经济特点,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注意严格区分“六个界限”: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违规的界限、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的界限、经济活动中的不正之风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谋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坚决防止把一般违法违纪、工作失误甚至改革创新视为犯罪。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的品牌商誉保护。注重研究创新发展中出现的新兴产业、新兴业态、新型商业模式、新型投资模式和新型经营管理模式等新变化,坚持“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慎重处理非公有制企业在科技创新融资、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及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减少办案对生产经营影响

《意见》规定,坚持“四个并重”,防止办案对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负面影响:查办案件与规范自身司法行为并重,采取强制措施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秩序并重,打击经济犯罪与依法帮助企业挽回经济损失并重,严格公正司法与理性平和文明司法并重。慎重选择办案时机和方式,慎重使用搜查、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措施;不轻易查封企业账册,不轻易扣押企业财物。对于涉案非公有制企业正在投入生产运营或者正在用于科技创新、产品研发的设备、资金和技术资料等,原则上不予查封、扣押、冻结,确需提取犯罪证据的,可以采取拍照、复制等方式提取。 (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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