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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轻信理财产品“保底保息”承诺, 法官提醒:投资理财应注意审查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

今晨6点 2016-11-23 00:00 大字

投资理财市场火热,引发合同纠纷增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提醒,投资理财应注意审查合同中的收益回报条款,不要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承诺。

李某从某银行购买了一款人民币理财产品,并签订了《产品合同》及《风险揭示书》。产品到期后,银行没有按照7%的年化利率结息,仅向李某支付了1.5%的利息。李某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支付一年理财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产品合同》《产品说明书》及《风险揭示书》向李某明示了理财产品属于保本浮动收益型理财产品,而不是保证固定收益型理财产品。同时,对产品年化收益率为7.00%约定了支付条件。但在李某终止产品期限时,该条件未能实现,因此,银行未按年化收益率7%计算理财收益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依法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大量投资理财合同中有关投资收益约定为“受托人承诺任何情况下,投资者的本金和固定收益不受损失,由受托人承担投资风险”。需注意的是,除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发行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之外,此类的保底条款因有悖于公平原则,属无效条款。造成损失的,往往要根据双方过错进行分担。投资者在委托他人投资时,不要轻信他人作出的诸如“保本保息”的承诺,才能维护自身权益。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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