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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年寿险合同”引热议

梧州日报 2016-11-23 23:27 大字

刘女士在某银行网点购买了一款保险产品,合同生效日为2011年6月8日,合同期满日为2115年6月7日,合同保险期限长达104年,刘女士对此大为不解,认为该保险合同“太荒唐”,因而引发网络热议。有业内人士指出,刘女士所购买的保险为终身寿险产品,公众热议的“104岁的保险”实则是对终身寿险的一种误读。

终身寿险,即保险期限为终身,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寿保险,也就是说保险人即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要终身承担保险责任,直至被保险人死亡。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在上述“104岁的保险”案例中,考虑到投保时被保险人即刘女士之子年龄仅为1岁,因此,该保险合同期限达到104年并不“荒唐”。而刘女士作为投保人,其年龄大小与合同保险期限无关,假设当时是刘女士为自己投保,即被保险人、投保人是同一人,由于其已年满38岁,则合同的保险期限应为67年,“104岁的保险”在此情况下显然不太现实。

理性购买终身寿险产品“相比较而言,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终身寿险比定期寿险(即提供一个固定期限保障的保险)保险期间更长,储蓄性更强。”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指出,因此,消费者可根据自身家庭实际经济条件以及需求进行选择,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保险的功能。

(据新浪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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