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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港通交易规定扩展至深港通 炒港股设定“双通道”

兰州晨报 2016-10-17 00:00 大字

“深港通”的相应政策准备正在逐步进行,14日,证监会宣布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参与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指引》(下称《指引》)的适用范围扩展至“深港通”。该《指引》总体上与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沪港通”相关监管要求一致。值得注意的是,在深港通实行后,内地投资者将形成两条相对独立的买入港股渠道,且买入和卖出只能通过同一条通道完成。

两条独立通道分开炒港股

《指引》中称,“投资者存在两条买卖盘传递通道的,在下达委托指令时应当由其明确选定买卖盘传递通道,未经投资者明示同意,证券公司不得擅自为投资者选定。”

一名券商人士称,这一要求是对此前《联合公告》中,关于“沪港通”与“深港通”交易通道界定问题的细化。

今年8月16日,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共同签署了《联合公告》,明确了沪港通下港股通与深港通下港股通是两条相对独立的渠道。投资者只能通过上交所设立的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使用沪市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参与沪港通下港股通股票交易。如今,这一规定被延伸至深港通通道。这意味着,投资者买入和卖出港股只能通过同一条通道完成。

对此,业内人士称,假如投资者在同一交易日内,分别通过沪港通下港股通、深港通下港股通买入某香港股票,那么他不能在沪港通下卖出深港通下购买的该股股票,同样也不可在深港通下进行沪港通下股票的操作,两条交易通道相对独立,不可交叉。

在此次《指引》中,便细化了该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的提示责任,当投资者卖出某港股时,券商需提醒投资者,并由投资者决定卖出哪条交易通道的港股,买入亦然。

上述业内人士称,规则细化利于实际操作,避免责任划分不明带来的争议。

投资者需签《风险揭示书》

针对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可能面临新情况、新问题,《指引》要求证券公司切实做好投资者教育、风险揭示等相关工作,更好地保护“港股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9月30日新修订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港股通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中,增加了两地市场法规差异、标的股票动态调整、交易结算制度处理差异、技术故障等可能带来的风险,并突出了中小市值股票价格波动、两地市场风险警示及退市制度差异、市场波动调节机制等需要投资者特别关注的事项。要求投资者知晓风险,并签字确认《风险揭示书》。

《指引》对券商提出,要确保具有明确意愿、资产规模符合要求、投资经验丰富、对香港证券市场有充分认识的客户参与港股通交易,不得片面追求开户数量与客户规模。

据《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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