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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拟抬高险企股东准入门槛 设1至3年股权禁售期

阳光报 2016-09-02 00:00 大字

近年来,各路资本热捧保险牌照,尤其是一些民营资本更是把保险公司视为融资平台和“提款机”,风险隐患不容忽视。记者近日独家获悉,保监会拟修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修订版)》),目前正在业内征求意见。

控制类股东准入门槛趋严

此次《办法(修订版)》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股东资质、股权获得、入股资金、股东行为、股权监管、责任追究等多个领域,规范较为全面、细致和明确,紧跟市场新变化、新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修订版)》从持股比例、资质条件和对保险公司经营管理的影响等多个维度,对股东进行了精准分类。财务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对于拟申请成为以上三类股东的投资人,《办法(修订版)》也明确了具体条件。

对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准入门槛,则更加严格。除须满足财务类、战略类股东应具备的条件外,还要符合最近一年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资产负债率和财务杠杆率不得显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等条件。

入股资金不得取自险企投资款

最近一段时间,保监会相关负责人在多个场合旗帜鲜明地表态称:“要让那些真正想做保险的人来做保险,决不能让保险公司成为大股东的融资平台和‘提款机\’,特别是要在产融结合中筑牢风险隔离墙。”

对此,《办法(修订版)》中明确指出,“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应当充分了解保险行业的经营特点、业务规律和作为保险公司股东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知悉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和潜在风险等信息,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出资意愿真实。”

此外,投资人不得直接或间接通过以下资金取得保险公司股权:与保险公司有关的借款;以保险公司投资为条件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存款或其他资产为质押获取的资金;以保险公司股权为质押获取的资金;基于保险公司的财务影响力,或与保险公司有不正当关联关系取得的资金。

设置1至3年股权禁售期

除在事前抬高准入门槛外,对于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投资人后的股东行为,《办法(修订版)》也予以明确规范。

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根据不同类别股东,设置了1至3年的股权禁售期。具体为:控制类、战略类及财务类股东,分别自保险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2年、1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

在业内人士看来,一定时间禁售期的设置,主要是为了防范投机性股东。目前,保险牌照相对仍属稀缺,一些民营资本抱着“炒牌照”心态发起组建保险公司,待开业后再溢价出手,这一急功近利的投资理念已经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正常运转。

建股权管理不良记录“黑名单”

《办法(修订版)》同时强化了对相关风险隐患的查处手段和问责力度。在行政许可或监管过程中,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或股东作出承诺,如果股东对其资质、关联关系或入股资金等提供虚假信息或不实声明的,保监会可以限制其有关权利,或直接对其所持股权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

《办法》的重新修订,无疑为那些盲目投资保险业的资方敲响了警钟。据了解,保监会还将建立保险公司股权管理不良记录信息库,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体系,与相关部门或政府机构共享信息,并在适当时机向社会开放。由于《办法(修订版)》尚在开征意见阶段,不排除最后出台的文件会在此基础上有所调整完善。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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