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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给业主发现金这个“应该有”

半岛都市报 2016-08-11 00:00 大字

成都一小区业委会今年2月1日起委托物业向小区业主发放52万元现金红包,资金来源为该小区几年来的公共区域经营收入,具体金额按照业主的面积发放。(8月10日《华西都市报》)

《物权法》明确规定,建筑区划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所以,各个小区物业理当与业主约定小区共有建筑与设施的收益分成比例,并按规定时间发放给业主。

但是现实当中,绝大多数小区物业利用共有建筑与设施获得收益后,将其全部占为己有,并不与业主进行分成,这实际上是一种违法侵犯业主权益的行为。

维护小区业主的法定权益,需要各个小区尽快成立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与物业谈判、交涉,乃至通过法律诉讼途径,维护业主的权益。对于那些不尊重业主权益的物业,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还可以更换新的物业公司。同时,各地政府职能部门也应切实履责、积极作为,加大对于小区物业侵犯业主权益行为的监督监管力度,并依法予以处罚。如此,小区物业向业主发放公共区域收益才能成为普遍现象,广大业主权益才能得到切实的尊重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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