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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一公司 半年诉26件追偿权纠纷案

玉林晚报 2016-08-25 00:00 大字

农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农机,可机器交付后,后续的余款却没了下文……从今年年初开始,陆川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大半年的时间里,到陆川法院诉多人追偿权纠纷案达26件,涉诉标的额近300万元,涉诉人员已达40人。

8月23日,记者从陆川法院获悉,这26件追偿权纠纷案已全部结案,均判被告按约支付余款及违约金。

分期付款买农机,农户不支付后续余款

原告陆川某机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陆川北部工业区,创建于2005年10月,是一家以机械制造为主业,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民营企业。主导产品有微型水稻收割机、微型耕整机、小型液压挖掘机等。

该公司负责人称,为了方便农户耕种收割,减轻农户的财力压力,公司特地推出农户可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农机的惠农措施。然而,农户们只是支付了首期货款,在公司交付机器之后,后续的余款就不再支付了,这给公司造成了巨大的压力,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

在多次催款无果后,公司只好起诉至法院,走法律程序要求农户偿还剩余欠款。

26起案的被告被判按约支付余款及违约金

据了解,这26起案件的被告基本都是陆川本地的农户。法院开庭时,很多被告都缺席,没有作出书面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也没有提供证据。被告的欠款多则近50万元,少则2万元,10多万元的居多。

法院经审理确认,原告的《工程机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公司的机器,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首期付款是全额的50%,余款分12期付清,每期30天。合同还约定,若被告逾期支付货款,按逾期付款日起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均支付了首期货款,原告也依约交付了机器,但是余款被告均未按照合同的约定交付。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院认定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交付机器后未能履行支付余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逐一对26起案作出判决,均判被告支付余款,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

办案法官提醒:此系列案判了,从中也给人警示,一方面对于购买农机的农户来说,享受权利,理应履行义务,别人给享受便利,那么也要履行相应的义务。另一方面对于公司来说,在出售机器时,对农户的偿还能力最好进行一定的调查了解和评估,做好一些防范措施,尽可能避免其中的风险。

(记者陈梅通讯员刘江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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