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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监管办法正式出台个人最高借款 100万元

兰州晚报 2016-08-25 00:00 大字

南都供图

据新华社电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4日联合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最大的变化是对借款上限进行了明确规定。

办法规定,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自然人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在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借款总余额不超过人民币500万元。

防范信贷集中风险是设定借款上限的主要考虑。办法称,网络借贷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控制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及不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平台的借款余额上限。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将原来征求意见稿设定的12项禁止行为增设为13项。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担保等,并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在监管方面,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银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抓紧制定配套办法,尽快发布网贷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网贷机构备案以及网贷机构信息披露等配套制度,完善网贷行业监管制度体系。

延伸阅读

网贷监管为百姓资金安全规定了啥?

据新华社电经过近8个月的漫长等待,网络借贷监管办法终于正式落地。设定借款上限、明确资金存管要求、增设禁止红线、“双负责”的监管制度……一系列的监管要求旨在保护百姓资金安全,维护行业健康发展,践行普惠金融本质。

设定借款上限为哪般

《办法》对行业影响最大的是设定了借款金额的上限:个人在同一平台最多借款2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在同一平台借款不超过100万元,在不同平台借款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此,银监会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峰表示,这是明确网贷机构定位的需要,网络借贷主要为传统金融覆盖不到的个体经营者、消费者、小微企业等服务,要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

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银行研究室主任曾刚认为,限额的设定合乎情理,“小额分散是普惠金融的客观要求,设置借款上限客观上利于防范大额标的带来的信贷风险,对于投资人无疑起到保护作用。”

不过,这一规定势必会对网贷机构的业务发展带来冲击,尤其对一些涉及房地产融资项目等单个标的数额较大的平台影响较大。

融金所创始人孙明达认为,借款上限的规定,实际上对平台信息共享和风控都有了更高要求。平台在对借款人进行审核时,如何确定其已获取的融资金额,在实际操作中会存在一定难度。

用户资金安全如何保障

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业态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在机构数量、业务规模上均呈现迅猛增长的势头。但快速膨胀的同时,风险日益积累,“卷款”、“跑路”等事件频发,用户资金安全成为行业必须面对的问题。

《办法》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实行自身资金与出借人和借款人资金的隔离管理,并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与借款人的资金存管机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杨东表示,如果出借人和借款人的资金能够有银行来存管,可以较好保证出借人的资金安全,也有利于P2P平台回归撮合业务的本源。

银行资金存管成为解决用户资金安全的关键性措施,但这一要求无疑为行业设立了更高的隐性门槛。人人贷联合创始人杨一夫表示,银行直接资金存管对平台和银行端双方的业务实力、技术实力要求都更为严格。“这或将使大量不合规平台以及技术能力无法达到的平台退出,留下极少数优质平台。从广大投资者的角度来说,可以大幅降低筛选成本,更容易确认优质平台来进行投资。”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将原来征求意见稿设定的12项禁止行为增设为13项,增加了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

专家表示,禁止向借款用途为投资股票、场外配资、期货合约、结构化产品及其他衍生品等高风险的融资提供信息中介服务,旨在让P2P平台去满足小额、分散的,实体经济层面的融资需求,避免投资者资金流向高风险领域。

谁来监管更有力

长期以来,P2P行业监管主体不明,责任不清,监管真空为不少网贷机构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了可趁之机。从已暴露的多起问题事件看,几乎都存在逾越监管红线的行为。

之前的征求意见稿将具体的日常监管工作主要赋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不过业内普遍对其监管力量和水平持怀疑态度。

此次《办法》明确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网贷业务活动实施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的机构监管,具体监管职能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等。

网贷之家首席研究员马骏表示,《办法》实行双负责制,由银监会和银监局对P2P平台进行行为监管,地方金融办进行机构监管,这是穿透式监管的一种体现。

目前的《办法》赋予了银监会更多的日常监管职能,让监管工作不易落空。”社科院金融所法与金融研究室副主任尹振涛表示。

李均峰表示,P2P网络借贷作为新兴业态,其业务管理涉及多个部门职责,不是哪家监管部门、哪个监管主体能包打天下的,必须坚持协同监管,共同为行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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