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新优势向贸易强国转变
日前,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若干意见》。
意见提出,我国要推进贸易强国进程,力争到2020年,外贸传统优势进一步巩固,竞争新优势培育取得实质性进展。《意见》提出了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的六大任务。一是大力推动外贸结构调整。二是加快提升对外贸易国际竞争力。三是全面提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水平。四是努力构建互利共赢的国际合作新格局。五是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六是完善政策体系。
专家认为,该意见是指导今后一段时期我国外贸稳增长、转方式、调结构的纲领性文件,表明我国正在推动外贸竞争优势由价格优势为主向技术、品牌、质量、服务为核心的综合竞争优势转变。
根据意见,我国要大力推动外贸由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推动出口由货物为主向货物、服务、技术、资本输出相结合转变。
意见强调,要全面提升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水平。深化贸易合作,大力拓展产业投资,优化周边经贸发展格局。稳定劳动密集型产品等优势产品对沿线国家出口,抓住沿线国家基础设施建设机遇,带动大型成套设备及技术、标准、服务出口。顺应沿线国家产业转型升级趋势,加快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三部门开展商业健康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
1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发布通知,将开展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试点工作,拟在各地选择一个中心城市开展试点。
通知明确,京津沪渝四个直辖市全市试点,各省、自治区分别选择一个人口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综合管理能力的试点城市。
通知明确,对试点地区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试点地区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并为员工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应分别计入员工个人工资薪金,视同个人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月)的限额扣除为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用标准之外的扣除。
通知进一步明确,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是指试点地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连续性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以及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和承包承租经营者。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是指由保监会研发并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适合大众的综合性健康保险产品。待产品发布后,纳税人可按统一政策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税务部门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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