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开展基金互认工作7月1日执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日前表示,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就开展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工作正式签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与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安排的监管合作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同时发布《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备忘录》是在两地监管机构经过长期多轮的沟通、讨论、磋商与研究的基础上审慎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两地基金互认的基本概念、框架安排、主要原则及适用范围、信息交换与监管合作等总体安排,并在附录部分对互认基金设定了一些具体要求,包括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和种类,管理人、托管人、代理人,投资、运作、销售、信息披露、持有人权益保护等方面所需遵守的一些共同标准。根据《备忘录》,符合条件的内地与香港公募基金通过两地监管机构简易的认可或许可程序后,即可分别向香港和内地市场的公众投资者进行销售。 (据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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