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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节选)

宜宾晚报 2015-03-25 23:12 大字

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等21个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文件部分节选如下:

一、联合惩戒的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二、惩戒措施及操作程序

(一)强化税务管理,通报有关部门

惩戒措施:纳税信用级别直接判为D级,适用《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关于D级纳税人的管理措施,具体为:

(1)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

(2)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3)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4)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5)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6)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7)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8)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二)阻止出境

惩戒措施: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三)限制担任相关职务

惩戒措施: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由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

(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参考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税务机关可以通报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供金融机构对当事人融资授信参考使用,进行必要限制。

(五)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

惩戒措施:对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处罚案件的当事人,由执行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和动车等高消费惩戒措施。

(六)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惩戒措施: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惩戒措施: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对当事人在确定土地出让、划拨对象时予以参考,进行必要限制。

(八)强化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惩戒措施: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九)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十)禁止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予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

(十一)限制证券期货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惩戒措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以下业务时,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作为重要参考:

(1)证券、证券投资基金及期货公司设立;

(2)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许可审批;

(3)企业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或借壳上市;

(4)上市公司再融资。

(十二)限制保险市场部分经营行为

惩戒措施:(1)对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不得作为保险公司(含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股东;

(2)对于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的当事人,以及不诚实纳税、存在偷税漏税行为的当事人,限制担任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十三)禁止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十四)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

(十五)限制企业债券发行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发行企业债券。

(十六) 限制进口关税配额分配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有关商品进口关税配额分配中予以限制。

(十七) 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惩戒措施:税务总局在门户网站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同时,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

(十八)其他

惩戒措施: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当事人,相关市场监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在行政许可、强制性产品认证、授予荣誉等方面予以参考,进行必要的限制或者禁止。

三、联合惩戒的实施方式

税务机关从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制度,每季度30日内在通过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向各相关部门通过光盘传递案件及当事人信息,在此基础上,抓紧实施专线传送方式。相关部门将税务机关传送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及时推送给具体执行惩戒措施的单位,督导其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公布案件的当事人实施有效惩戒。

四、联合惩戒的动态管理

按照《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规定,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2年的,从税务机关公布栏中撤出,相关失信记录在后台予以保存。当事人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及时通知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法定职责,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实施惩戒或者解除惩戒。

相关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4]30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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