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家乡事,品故乡情

新闻> 财经新闻> 正文

地方政府可举债 中央政府不救助 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

成都商报 2014-10-03 22:38 大字

借债

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

用债

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还债

风险自担谁举债谁负责

据新华社电 国务院办公厅2日对外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这是国务院首次发文全面规范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标志着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完整制度框架基本建成。此前饱受诟病的上万家地方融资平台也将由此拉开改革大幕。以修明渠、堵暗道方式构建的地方债体系将全面上路。

意见明确,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可以适度举借债务,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债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代为举借。政府债务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举借,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等举借。地方政府举债不得突破批准的限额。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规模纳入限额管理,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后中央规模控制的是地方举债的“天花板”,不是具体审批规模。在不突破“天花板”的前提下,地方举债的实际规模由本级人大决定。

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公共财政与政策研究院院长乔宝云表示,以前地方政府没有举债的财政工具,现在允许举债,这本身就是赋予其一定的自主权。

对于地方债务用途,意见中明令,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和适度归还存量债务,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地方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谁举债谁负责。意见明确,地方政府对其债务负有偿还责任,中央政府实行不救助原则。分清政府债务和企业债务的边界,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财政部预算司有关负责人介绍,地方政府对其举借的债务负有偿还责任,是地方政府举债应当遵守的道德准则。

剥离 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地方举债只能通过政府及其部门发行债券之后,以前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建设的项目今后怎么办?

意见中明确3个渠道:对商业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要与政府脱钩,完全推向市场,其债务等同于一般竞争性企业债务;对供水供气、垃圾处理等可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的公益性项目,要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其债务由项目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举借和偿还,政府按照事先约定,承担特许经营权给予、财政补贴、合理定价等责任,不承担偿债责任;对难以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确实需要政府举债的公益性项目,由政府发行债券融资。

乔宝云认为,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的过程体现出市场化的思路,能走市场的走市场。

过渡 在建项目允许按原协议融资

为确保改革平稳过渡,意见制定了过渡期措施。对甄别后纳入预算管理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允许各地区申请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确实没有其他建设资金来源的,应主要通过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和地方政府债券解决。

新闻推荐

传央行再度开启定向宽松 投放资金或达4000亿,规模接近一次降准

上周五,债券市场略显波动,市场传闻称,多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将通过常备借贷便利工具(SLF)获得流动性支持,金额共计约2000亿元。央行与传闻所涉及的商业银行均未对该消息作出回应。而《北京青年报》援引中...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