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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预算法修正草案规定 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权限

兰州日报 2014-04-22 17:38 大字

是否允许地方政府举借债务一直是预算法修改的难点和焦点。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拟在这方面有所突破,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但同时设立多道“防火墙”规范政府举债行为。

2012年6月提交审议的草案二审稿恢复了现行预算法不允许地方自行发债的规定,在第28条中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飞21日在作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指出,草案二审稿在征求意见中收到意见提出,为适应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应当适度放开地方政府举债的权限,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的举债行为,使其法制化、透明化,并就这些年来地方政府举债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对相关规定作出修改。

草案三审稿在第35条中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

李飞说,三审稿对地方发债也规定了诸多限制,如明确举债主体为“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举债方式限于“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用途应当是“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并“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债务还应有“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此外,三审稿还在债务规模和管理方式上设“防火墙”:举债规模“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依照国务院下达的限额举借的债务,列入本级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三审稿还明确,地方政府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以其他任何方式举债,以及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同时,强调对地方政府举债的监管,如第78条将“经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等情况”列入各级人大对本级决算草案的审查重点,第93条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前的预算法修正案草案一审和二审稿,都保留了现行条款,明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但这一表述遭到诸多质疑,有建议认为,地方政府自主发债是客观需要,即便法律堵住了“前门”,地方政府也会“走后门”变相举债。

此次提交的三审稿汇总了各方意见,明确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一般公共预算中必需的建设投资的部分资金,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举借债务的方式筹措。”此外,还强化举债监管规定,对违法举债或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这意味着对地方政府举债的开闸,但一条条‘防火墙\’表明了放开地方自主发债后严控债务风险的决心。”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剑文说。

当前放开地方政府发债已是大势所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释放出为地方政府发债“解禁”信号,如在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部分提到“允许地方政府通过发债等多种方式拓宽城市建设融资渠道。”

财政部副部长刘昆日前在谈到如何解决城镇化资金来源问题时也提出,财政部将重点加大地方政府债券支持城镇化建设力度,依法赋予地方政府适度举债权限,通过完善现行地方政府债权制度等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

但放开地方发债,势必带来如何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问题。审计署披露的地方政府性债务家底显示,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省市县三级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余额10.58万亿元,比2010年底增加3.87万亿元,年均增长19.97%。

种种迹象显示,当前中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仍不容忽视,部分地方和行业债务负担较重,地方政府性债务对土地出让收入越发依赖,一些地方和单位也爆出违规融资、使用地方债资金现象,尤其不久前债券市场出现超日债等违约事件也加剧各方对地方债违约的担心。据新华社电

■关注环境保护法草案

拟明确生态保护红线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21日审议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建议在草案中明确生态保护红线。

草案规定:国家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同时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严禁破坏。

草案对完善区域限批制度增加规定:未完成国家确定的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应当暂停审批其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关于完善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方面,修订草案第四十一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增加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拟规定6月5日为环境日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对环境保护宣传和增强公民环保意识作出相应规定,草案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草案提出,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用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同时,公民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废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造成的损害。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为进一步提升公民环保意识,建议将联合国大会确定的世界环境日写入环保法,规定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草案将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扩大到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相关社会组织。草案同时明确,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利益。

此外,草案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环境违法行为和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欲进一步解决违法成本低问题

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21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进行四审,草案进一步加大环境违法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介绍,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进一步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问题。一些地方还建议,针对目前对地方性法规设定行政处罚限制较严的情况,环保法应当赋予地方性法规更大的行政处罚设定权。

对此,草案规定,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计入社会诚信档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违法者名单。草案同时明确,在草案提出的按日计罚规定中的罚款处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草案还增加规定,对情节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机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拟对雾霾治理作出针对性规定

《环境保护法》实施25年来将面临重大修改,经过三次审议,21日第四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这也被看作是《环保法》全新修改立法的最后冲刺。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已明确政府责任、加大为违法排污的惩罚力度以及加强监督等的基础上,增加规定:一是在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联合防治中实行统一标准。二是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环境污染公共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

此外,四审的修订草案还增加了规定,国家鼓励和组织环境质量对公众健康影响的研究,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环境污染有关的疾病。

目前我国对排放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目前这项工作正在开展,环保部建议作出衔接性规定。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的,不再征收排污费。□均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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