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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产品频出致纠纷高发业内人士:沟通不畅是主因

兰州日报 2014-03-19 17:51 大字

近年来,银行理财产品成为市民青睐的新投资渠道之一,但由

于专业知识所限,不少投资者对银行理财产品及其风险认识不够。随着银行理财产品的不断推出、公众购买也随之增加。而随着近两年央行连续发布利息调控方案,银行也打着“包赚不赔”、“保本高息”旗号频推令人心动的理财产品。有调研显示,理财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诉讼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涉及理财产品的纠纷也随之产生。值此3·15之际,记者拟通过梳理银行理财产品纠纷高发领域,提醒广大投资者未雨绸缪,注意投资风险。

“预期收益”无法兑现引纠纷

记者从银行专业人士处了解到,导致银行理财纠纷高发的认识误区之一则在于投资人认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小。基金、债券、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部分投资人由于不了解金融理财产品,不懂得金融产品专业知识等原因,委托银行等机构进行理财,增大了投资风险。另外,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客户无法全面了解投资风险,从而导致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投资人与银行之间难免产生纠纷。

投资者庞先生与某银行签订了一份委托理财协议,约定购买该行发行的一款股指商品双挂钩型理财产品。庞先生交付投资款后,该行出具收款凭证一张,凭证空白处打印有“不保本,浮动95%保本,预期最高收益率33.5%”字样。协议期满,银行向庞先生支付了95%理财金额本金与到期日之后的利息。而庞先生认为该行经营状况良好,其购买的理财产品一定赢利,遂要求该行出具理财产品盈亏的证据。因银行未予提供,庞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按“预期收益率33.5%”赔偿其经济损失。

事实上,像庞先生这样的投资者不在少数。记者也从专业人士处了解到,目前银行理财产品包括保本和非保本理财产品等。对于保本理财产品的保底条款,法律是承认其效力的。如果投资者确有亏损,可以起诉银行要求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而对于非保本理财产品,在银行方已进行充分的风险揭示后,投资者应当自担风险。

“存款”变“保单”日后可避免

在过去的几年中,我们会频繁听说这样的新闻:老人原本去银行存款,结果却在销售人员的误导下莫名其妙地买了份保险理财产品,急用钱时被告知提前支取要扣除一笔数额不小的手续费,这才恍然大悟,原来自己手中持有的是份保单而非存单,不能随意支取。在保险纠纷中,一些非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借地”展业,不少储户误以为他们是银行的工作人员,对其推销的产品也认为是银行类产品,如此依赖,存单“变”保单的纠纷便出现了。

这就是导致银行理财纠纷高发的第二个误区,即投资人以保险理财产品替代银行存款进而购买。以分红型、万能型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主要功能为保险,兼有理财的功能。部分投资人轻信业务员将该类产品说成存款的误导销售行为,进行购买。事后发现认识错误,往往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而根据格式合同规定,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扣除部分保险费,一旦对退还的保险费不能达成合意,纠纷会随之发生。

不过,从今年4月1日起,这种既损害消费者利益,又损害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信誉的现象有望彻底改变。随着中国保监会联手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的正式施行,《通知》从加强对低收入者和老年人等特定人群的保护、延长犹豫期等方面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进行了规范。往后市民可以明明白白地在银行购买银保产品了。

购买时沟通不畅是纠纷主因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银行业内人士认为,银行理财之所以容易发生纠纷最大的问题在于,很多投资者在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并没有充分了解“预期收益率”的真实含义,因过于相信银行而轻视投资风险;而一些银行在向客户披露预期收益率时也可能存在隐瞒、夸大等现象。

他表示,一些理财产品在销售时存在有失规范的问题包括四方面。第一,部分产品在销售时信息披露不充分、不及时,片面强调“固定收益”,夸大收益率,口头宣传突破产品说明和协议约定。第二,不少商业银行对客户的风险评估重视不够,对客户的风险教育流于形式,存在避重就轻甚至是避而不谈等问题,导致一些风险承受能力弱的中低收入者和中老年人群,购买了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理财产品。第三,是少数银行工作人员存在重自身业绩轻客户利益的问题。最后,有些银行的工作人员存在代客户签署有关文件或抄录风险提示以及未得到客户书面授权即进行交易的情况。

金融消费者维权困难

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刘俊海曾指出,金融消费者维权较为困难,一方面,维权成本偏高,普通金融消费者无论是采用投诉还是走法律途径维护权益,所耗费的时间、精力都很大,很少有人能坚持下来;另一方面,维权投诉渠道并不通畅,当前我国缺乏受理金融消费投诉的专门机构。

据了解,传统消费领域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时,可向工商部门和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解决办法,而金融消费属特殊消费领域,并非工商部门管辖范围,其目前又没有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解决投诉。权益受到侵害的金融消费者实际上面临着“投诉无门”的尴尬。

“这种纠纷处理起来难度大,原因是多方面的。”某法律人士告诉记者,首先《消费者保护法》能否用于金融纠纷尚无定论,目前唯一可供准确参考的只有《合同法》。其次,银行实力雄厚,能够聘请大量律师订立条款繁多、文字晦涩的契约,投资者很难看懂这些合同,因此很大程度上只是保护银行单方面的利益。

理财小贴士:如何避免银行理财风险

1.投资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应认真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是风险收益等关键条款,如有不理解的地方,有权要求银行做出进一步解释,银行亦有义务进行说明。如果销售人员口头解释与合同不一致的,投资者应当及时提出,并可以要求银行将承诺事项写入合同条款。如果对方不同意,投资者可以拒绝购买该理财产品。

2.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投资者要充分确立风险意识。要充分意识到,理财产品与银行传统的储蓄产品存在着天壤之别,购买理财产品可能面临着本金受损的风险。在购买时,要充分做好风险评估,选择适合自己承受能力的理财产品,对具有金融衍生品性质的银行理财产品尤其应当慎之又慎。

3.投资者要有风险防范的止损预案。对投资结果与投资预期差距较大的产品,要保持平常心,不可盲目再次追加投资,以免在此方面越陷越深,出现血本无归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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