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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等四部门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

乐山日报 2013-09-09 13:27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电 记者近日从财政部获悉,为准确界定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范围,切实做好转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有关工作,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等四部门日前发文明确了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

由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明确金融企业国有股转持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金融企业投资的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如果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的资金为该金融企业设立的公司制私募基金,财政部门在确认国有股转持义务时,按照实质性原则,区分私募基金的名义投资人和实际投资人。

通知指出,如私募基金的国有实际投资人持有比例合计超过50%,由私募基金(该比例合计达到100%)或其国有实际投资人(该比例超过50%但低于100%)按照《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履行国有股转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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