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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

攀枝花日报 2013-09-06 06:10 大字

据新华社北京9月5日电(郑舒杨 刘诗平)记者5日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首次将小微企业贷款覆盖率、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覆盖率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3项指标纳入监测指标体系,并按月进行监测、考核和通报。

指导意见共提出了15条继续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的具体措施。其中,明确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单列年度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充分发挥信贷资产流转、证券化对小微企业融资的支持作用,将盘活的资金主要用于小微企业贷款,力争实现贷款增速不低于平均增速,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的“两个不低于”目标。

指导意见强调,相关部门要对小微企业贷款增长情况按月监测、按季考核,确保各地区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银行业机构须在全年实现“两个不低于”目标、且当年全行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水平的前提下,下一年度才能享受相关政策优惠。其中,获准发行专项金融债的银行业机构在计算“小型微型企业调整后存贷比”时,可将该债项对应的全部小微企业贷款在分子项中扣除。

在强化对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正向激励方面,指导意见还明确,适度提高对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高出全辖各项贷款不良率2个百分点以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该项指标不影响当年的监管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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