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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股IPO审核同样应实行分道制

成都商报 2013-09-17 07:30 大字

□ 湖北 曹中铭

在上周末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通报了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审核实行分道制的情况。据介绍,分道制实施方案已经成熟,自2013年10月8日起,将在并购重组审核中实施。受此消息影响,本周一,高达20家上市公司纷纷发布资产重组的相关公告。

今后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申请的审核,监管部门将根据分项评价的汇总结果,将并购重组申请划入豁免/快速、正常、审慎三条审核通道。由此可见,在分道制实施后,不同的上市公司“搭配”不同的券商,会享受到不同的审核“待遇”。笔者以为,新股IPO及上市公司再融资时,同样应实行分道制审核。

在过去的新股发行过程中,常有受雇于发行人的资产评估机构将“稻草”评估为“黄金”的现象,将劣质资产评估为优质资产,发行人与资产评估机构都能从中渔利,而将“包袱”甩给了投资者。而某些券商作为保荐人,只荐不保的现象异常严重,不仅损害了整个券商行业的形象,也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近几年来像绿大地、万福生科等造假上市的性质越来越恶劣,显然与现行的新股审核机制存在一定关联。

今后,即使新股发行制度进行“革命性”的变革,其审核权由证监会下放到沪深交易所,即使新股发行“注册制”最终得以成行,对于发行人的审核工作同样不会放松。因此,新股IPO时实行分道制审核就显得尤为必要。

鉴于新股发行时还无法对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与规范运作水平进行有效的评价,新股IPO分道制审核应主要针对发行人的资产评估机构、券商、律师所等中介的执业能力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分别将其IPO申请划入正常、审慎等审核通道。如果发行人的保荐机构为平安、国信等问题券商,那么其应该划入审慎通道。

对于中介机构而言,新股发行也应发挥出扶优汰劣的功能。对于问题中介机构,就应该区别对待、差别审核。新股IPO实行分道制审核,不仅会给中介机构产生威慑作用,也会促进其更加勤勉尽责,在提高执业能力与执业水平的同时,也有利于提升其竞争能力,可谓“一箭多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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