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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误区致银行理财纠纷多

内江日报 2013-06-17 05:12 大字

“包赚不赔”、“保本高息”……随着近两年央行连续发布利息调控方案,银行频推令人心动的理财产品。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近期调研显示,理财市场不断扩大的同时,投资者对商业银行的诉讼纠纷也呈现逐年增加的趋势,三大认识误区是导致此类纠纷高发的原因。

误区一:

投资人认为投资理财产品风险小

基金、债券、银行理财产品等金融类理财产品层出不穷,部分投资人由于不了解金融理财产品,不懂得金融产品专业知识等原因,委托银行等机构进行理财,增大了投资风险。另外,银行客户经理在推销过程中,往往过分强调最高预期收益率。客户无法全面了解投资风险,从而导致对银行理财产品只知其利,不知其弊。一旦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投资人与银行之间难免产生纠纷。

误区二:

投资人以保险理财产品替代银行存款进而购买

以分红型、万能型为代表的投资理财型保险主要功能为保险,兼有理财的功能。部分投资人轻信业务员将该类产品说成存款的误导销售行为,进行购买。事后发现认识错误,往往会要求解除保险合同;而根据格式合同规定,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保险公司会扣除部分保险费,一旦对退还的保险费不能达成合意,纠纷会随之发生。

误区三:

投资人为享有股权利益,忽视投资风险

部分公司需要资金,以投资项目、购买本公司股份为名向外集资,承诺高额回报率,并宣传一旦投资就拥有被投资企业股份。投资人受到高额回报率的诱惑进行投资,却未意识到投资购买股份,存在公司经营不善导致投资收不回来的潜在风险,一旦集资人资金链断裂,无力偿还资金,将产生纠纷。

(北京日报)

建议:

保监会、银监会等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投资理财市场的监管。针对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设立一个协调和风险综合控制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经营进行登记管理,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理财产品要及时取消销售资格,以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银行和保险公司自身要加强员工培训,禁止误导销售行为,推销理财产品时必须出示书面的产品介绍和风险提示,避免投资人因认识误区购买。在银行理财合同、产品说明书中,不得使用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语言隐瞒风险或模糊性语言,避免使用“预期收益率”或“最高收益率”字样误导客户,以提高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提前让投资者了解真实存在的风险。

提醒:

投资人投资理财时应查实理财机构的资质,增加防范意识,谨慎签约。购买后,应时刻关注理财资产状况,不可“放任”理财机构全权管理,以免遭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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