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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拓券商融资渠道 证券公司将可发收益凭证

成都商报 2013-03-05 12:38 大字

3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了《证券公司债务融资工具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暂行规定》在对现有证券公司债券、次级债有关规定进行细化的同时,允许证券公司按照规定发行收益凭证这一新的融资工具。

《暂行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具体包括:收益凭证可以公开发行,也可以非公开发行,还可以向单一客户定向发行;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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