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道吗?查自己的信用报告每年可以免费两次 今年3月15日起,不良信息保存5年,保存期限从不良行为终止之日算
酝酿已10年之久的首部征信业法规终于出台。《征信业管理条例》于1月29日正式公布。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自今年3月15日起施行。届时,个人可每年两次免费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
保存期限从不良行为终止算
央行相关负责人表示,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时限设定为5年,超过5年将删除。规定不良信用信息保存期限的目的在于,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期限过长,信息主体信用重建的成本过高;期限太短,对信息主体的约束力不够。
据了解,国际上一般都对个人的不良信息设定了保存时限,但期限并不相同。如英国规定保留6年;韩国规定保留5年;美国规定,个人破产信息保留10年,其他负面信息保留7年,15万美元以上的负面信息不受保存期限限制。
央行相关负责人还特别提醒,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是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的5年,而并非不良行为发生之日起的5年。比如一笔贷款在1月1日逾期未还,一直到10月1日才偿还,那么不良记录保留的5年,将是从10月1日开始计算。
此外,《条例》规定,个人可以每年两次免费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较此前征求意见稿的“每年一次”有所增加。
逾期不删不良信息也属违规
在征信系统成为经济身份证的同时,也遇到信息泄露等问题。在互联网上就曾出现花钱买征信记录的案例,犯罪分子通过购买的个人征信记录等资料,激活信用卡,刷卡套现牟利。
《条例》规定,违法提供或者出售信息、因过失泄露信息、未经同意查询个人信息或者企业的信贷信息等均属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如果有这些违规行为,将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严重的还将追究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要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逾期不删除个人不良信息”是首次纳入《条例》中。
个人征信机构门槛提高
考虑到个人信用信息的高度敏感性,《条例》对设立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的管理相对严格。除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有符合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任职资格等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与2009年的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条例》将注册资本门槛由500万元人民币提高到了5000万元,且增加了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要求。
与此同时,《条例》鼓励企业信用信息公开透明,为企业征信业务的发展提供较为宽松的制度环境。
综合每日经济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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