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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昨起开始征求意见

成都商报 2013-02-21 12:49 大字

昨日,中国证监会宣布就《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时,中国基金业协会也起草了相关管理人登记、产品备案规则。

相对于公募基金向社会大众公开募集资金,私募基金则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资金,质性不同也决定了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将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介绍,考虑到私募基金运作形式相对灵活,投资者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而且私募基金不公开向公众发行,外部风险较小,因此对私募基金的监管明显区别于公募基金。

《暂行办法》贯彻了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作用、实施适度行政监管的指导思想,主要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条件、合格投资者标准、基金宣传推介、基金备案、从业人员管理等法律明确要求的事项进行了规定和细化。《暂行办法》的主要目的在于: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掌握行业基本情况,基本不会改变现有私募基金行业的运营现状,不增加其监管成本。

在合格投资者方面,自然人需符合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最近3年家庭年均收入不低于30万元三项条件中的任一条件;公司、企业等机构需满足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条件。合格投资者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在《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同时,昨日中国基金业协会公布就《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基金产品备案规则》(以下简称《备案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据中国基金业协会有关负责人介绍,《备案规则》明确私募基金产品实行事后备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登记特点适度,要求实缴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管理规模在1亿元以上,有两名持牌负责人以及一名合规风控负责人,机构具有良好诚信记录等,符合条件的给予登记;二是引入持牌负责人,强化人员责任;三是强调持续监管和客户资金安全保证;四是自律和服务相结合;五是登记和备案实现电子化。

昨日广东某阳光私募投资总监告诉记者,《暂行办法》的背景是金融管制放开,对于阳光私募而言将是历史性的机遇。

同时,《暂行办法》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防范内幕交易和利益输送、严禁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欺诈客户以及“老鼠仓”行为等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底线规范作了规定。《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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